有关法律问题?
一对夫妻结婚后育有一女,后来两人离婚。女儿判给了父亲,父亲不幸因故去世。其抚养权是母亲还是父亲的家人?父亲在离婚后与另一个女人再婚了。...
一对夫妻结婚后育有一女,后来两人离婚。女儿判给了父亲,父亲不幸因故去世。其抚养权是母亲还是父亲的家人?父亲在离婚后与另一个女人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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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父亲再婚并不必然导致继母与继女产生母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她们形成了抚养关系,她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母女关系。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①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②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③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最后,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①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②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③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最后,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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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亲生母亲方,因夫妻双方离婚,才需要确认抚养权,除此之外,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抄定监护人,取得抚养权知的一方去世,另一法定监护人当然取得抚养权,无须变更,但如果孩子父亲的家人想取得抚养道权,需起诉,能证明孩子生母不适合抚养孩子,法院可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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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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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有男方扶养但男方去世后孩子该由母亲扶养因为父母对孩子有义务扶养如果孩子不愿意跟母亲别人也可以养但母亲要支扶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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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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