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解答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谢谢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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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濮匡书萱
2020-03-28 · TA获得超过411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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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两个说了等于没说.这是构成盗窃罪没有问题的,从行为上来说第一次吐出3000是构成不当得利,但后面利用这个错误而连续取钱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因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有去取钱的行为.举个不太恰当例子,你家门没关,结果被小偷进去偷了,你能说是不当得利吗?
关于这一点刑法学界基本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要从重处罚。这也是目前许霆案的主要争议点。本人学习刑法6年,可以肯定的说该行为肯定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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