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时期,李鸿章和日本签订的唯一对中国有利的条约是什么呢?
众所周知,清朝自鸦片战争后,元气大伤并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国外看来中国就是任人宰割的“肥肉”,但是一味的容忍换来的却是随后的八国联军侵华,仅几千人的八国联军竟在泱泱大国如入“无人之地”, 号称万园之园的圆明园被八国联军随意践踏、焚烧,慈禧太后带着年幼的天子仓皇出逃,接踵而至的便是来自八国联军的各种赔偿条约!
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清末时期清朝的外交大臣李鸿章,曾与日本签订了一个对中国极为有利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就是李鸿章在1891年与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条约》,条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双方互设口岸、军舰也能互相靠岸、互有治外法权等”,有人可能会感到奇怪了,这样一个互相出卖主权的条约怎么会对当时的中国有利呢?
从表面看这个条约是双方互不平等条约,但是这个“互不平等”也是建立在双方国力差不多的基础上,就比如中国现在与美国签订互不平等条约,例如双方军舰互相自由靠岸,那是不是就平等了呢?当然不是,只因中国海军不敌美国海军,中国军舰如果要在美国西海岸停歇,那得多麻烦?反观美国,如果签订了互不平等条约,美国航母战斗群就有一个正当理由进入中国沿岸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言而喻
我们再看当时李鸿章签订的《中日修好条约》的背景,此条约的签署时间是在1871年9月13日,正处于清朝的中兴时期,朝内有李鸿章、张之洞、左宗棠等名臣,国力十分强大,而当时的日本正处于“明治维新”阶段,国力十分衰弱。
所以清朝在签订条约时十分强势,条约内容基本就是按照李鸿章的意思制定的,所以这个互不平等条约,也可说成是对日本单方面的不平等
例如外法治权,在条约签署不久后,李鸿章就立马在日本设立领事馆,中国人在日本犯罪后,日本方面无权处理,只能交由中国领事馆处理,甚至有时候,中国人与日本人发生争执时,领事馆领事刘寿铿直接就抓捕日本人,这在当时的日本看来也算是“丧权辱国”了吧
当然,“谁的拳头大,谁就拥有话语权”,在甲午中日战争后,日本就胁迫中国签订了《马关条约》,将之前所签订的《中日修好条约》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