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没有说建议缓刑,一般是不是就不会判缓刑?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案件判决的影响因素的其中一个,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量,一般对缓刑的影响不大。
量刑建议书的意义。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后,会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书供法院参考,但最后的判决还是由法院定夺。量刑建议书没有写缓刑,一般不一定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组织和个人的影响。此时嫌疑人就要找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将罪行降到最低。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上一般会参考相应的法律,给出一定的量刑范围,也会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行划分。
量刑建议书一般是检察院递给法院,嫌疑人的家属不会看到,但委托的律师是可以介入阅卷的。因为两个执法部门用的是一样的法律制度,所以两者的出入不会很大。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对量刑要素影响大小的判断,应该遵从法定量刑要素由于酌定量刑要素,应当型量刑要素要由于可以型量刑要素。
通俗点就是说,法定量刑要素就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而可以型量刑要素相对比应当型量刑要素体现会弱些。
很多人想知道量刑和实判会相差多少?其实在没有拿到法院判决书前很难计算出来,因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法官会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事实、犯罪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所以量刑建议书只是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一个参考因素。
缓刑的条件。缓刑算是给罪犯的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嫌疑人被判刑后,先宣告了其罪名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可以暂缓执行。
缓刑并不是针对所有的案件,缓刑的对象一般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缓刑制度的出现,主要是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像是有些嫌疑人只被判了几个月,但嫌疑人不能充分得到教育,更没有吸取教训,被判缓刑后嫌疑人并不是自由身,还要定期导社区报到学习。
还有的嫌疑人本身犯罪情节不严重,但怕与其他犯罪人员关押在一起,反而强化了犯罪意识。缓刑对于初犯人员,也是一个悔改的机会。
缓刑的条件除了对象的要求外,还要看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像有的嫌疑人屡教不改,多次触犯法律的,即使属于短期自由刑,也不能享有缓刑。
还有的嫌疑人认错态度不好,悔改意识差,犯罪事件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也不能被缓刑。其实犯罪性质的认定比较难把控,有些嫌疑人不珍惜缓刑的机会,缓刑后还会实施报复。
还有的嫌疑人属于经济犯罪,认错态度差,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并不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还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同样无法缓刑。
所以,缓刑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一种是犯罪性质轻,不会二次犯罪的嫌疑人。
缓刑还需要坐牢吗?很多人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违反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所以有的人就误以为被判缓刑就不需要坐牢了,其实这个不一定。
如果犯人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和禁止令的,会被撤销缓刑,并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很多人被判缓刑后就开始逍遥,甚至不收敛自己的罪行,还有的人举家迁走并未通知有关部门,这些做法都会影响到缓刑。
其实缓刑人员相对关在牢里的人员会舒服些,但并不是说人身就自由了。在考核期还是要被监督和安排相应的社区教育进行改造。
如果犯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到或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情节严重人员也会被收监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获得缓刑的机会一定要珍惜,不要浪费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懂法知法不要犯法。
言到此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没有说建议缓刑,一般对判决结果影响比较小。因为法院有独立审判权,会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考量。
一、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写缓刑会判处?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写缓刑不一定会判处,缓刑称延期量刑,也称之为缓量刑,就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条件确定已涉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侵权人,优先宣布判罪,暂不实行所判处的酷刑。由特殊的调查组织在一定的磨炼期内对犯罪分子开展调查,并依据犯罪分子在磨炼期内的主要表现,依规决策是不是可用实际酷刑的一种规章制度。
由于很显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仅仅向法院明确提出的提议,最后如何判处或是法院依据具体案件而定的,此刻提议被告方一定要授权委托律师辩护,争得判缓刑。
二、缓刑的可用标准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留或是三年下列有期徒刑的酷刑。缓刑的附标准不实行原判酷刑的特性,决策了缓刑的可用目标只有是罪刑比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刑的轻和重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酷刑轻和重相一致的。在我国刑法典往往将缓刑的可用目标要求为被判处拘留或三年下列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便是由于这种犯罪分子的罪刑比较轻,社会发展不良影响较小。反过来,被判处三年之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很大,而未被列入可用缓刑的目标。对于罪行相对性更加轻的被判处管控的犯罪分子,因为管控刑的特性即对犯罪嫌疑人未予拘押,仅限定其一定随意所决策,故无可用缓刑之必需。
说白了“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就是指裁定明确的有期徒刑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犯下之罪的法定刑尽管是三年之上有期徒刑,但他具备缓解惩罚的剧情,裁定明确的有期徒刑为三年下列有期徒刑,还可以可用缓刑。
(2)依据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剧情和悔过主要表现,觉得可用缓刑不至于再伤害社会发展。它是可用缓刑的压根标准。也即有一些犯罪分子尽管被判处拘留或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可是其违法犯罪剧情和悔过主要表现,
不可以说明未予拘押也不至于再伤害社会发展,不可以宣布缓刑。但务必留意的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未可用缓刑,因此的确不至于再伤害社会发展只有是审理工作人员的一种推断或预先判断,这类推断或分辨的依据,依规只有是违法犯罪剧情比较轻、犯罪嫌疑人悔过主要表现不错。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要求:“检察院觉得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早已查明,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依规理应追责刑事处罚的,理应做出提起诉讼决策,依照审理所管的要求,向老百姓法院立案侦查,并将案件材料原材料、
直接证据移交老百姓法院。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理应就主刑、附加刑、是不是可用缓刑等明确提出量刑提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原材料。”
在日常生活之中,大部分的违法犯罪个人行为全是由检察系统意味着受害人向法院来提到起诉,那样的话就可以获得一个十分公正司法的案件审理裁定,而且检察系统也会给予法院一定的量刑提议,可是是不是采取的话或是由最后法院定夺决策。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我国巜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下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我们常听到"判3缓3",就是判3年,缓刑3年。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没有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能。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后,如果案件事实、情节没有大的变化,一般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认为可以判缓刑,也会判处缓刑。因为定罪量刑毕竟是审判机关的职权。
就是律师在原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找到了一些突破口就是律师在原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找到了一些突破口,或者是发现证据存在严重的问题,甚至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瑕疵。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可以提出建议,要求法院改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重新作出更低的量刑,比如判处缓刑。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经验来看,第1种可能性应该在百分之90左右,第2种可能性,至多也就10%的可能。而且如果第2种情况成立,也主要是因为律师能够从中发现案件中存在严重的问题。否则的话几乎是不可能的。
检察院只有量刑的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检察院只有量刑的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法院对定罪量刑有最终的决定权,既可以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如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判。
量刑建议是检察院提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缓刑,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同意认罪认罚。即使在犯罪嫌疑人已经签署了同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对认罪认罚反悔,在律师会见你的时候,向律师提出,让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我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了。
就是你的这个罪能够判缓刑,6个月有期徒刑,在刑法规定上是没有问题的就是你的这个罪能够判缓刑,6个月有期徒刑,在刑法规定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有司法政策在某一时期内对有些罪实施严打,这个时候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也要尊重某一地区的司法政策。
要提前向办案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做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如果在前期羁押已经接近6个月的时候,再判缓刑意义已经不大,6个月可能是关多久判多久,这是“实报实销”,不需要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