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处罚是什么?
一、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处罚是什么?
1、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未经授权的更改(如建设工业用地,土地批准作商业或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垃圾期满回国,或不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水平之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的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一般责令拆除,处以罚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除外,只能拆除),构成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何办理改变用途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确有必要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其中的人民行政机关。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土地使用权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应当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取得许可方土地的同意和批准,管理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章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记录调整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法》第37、38、43条规定城市,镇规划面积分配,通过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建设单位必须得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执照,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变化真的有必要,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备案变更后报规划条件。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变更,根据原土地供应方式和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原批准用途变更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报原批准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批准,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条件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经批准变更原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2、国有建设用地分配变更使用的,审批程序与国有建设用地的转让相似,但是,应当指出,如果原来的使用得到批准和变更,如果更改的使用符合已分配土地的目录,则可以在批准后继续以分配的形式使用,通过相应的土地分配程序,并对国有土地的分配问题作出新的书面决定,变更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土地的手续。
所谓土地利用的目的,这是因为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当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会清楚地标明了土地出让合同,该项目未来发展的土地出售,结果有些人可能与使用该物质的,书面转让合同,其没有使用相同的,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2022-01-18 · 百度认证:法师兄官方账号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