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多少个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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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共有34个,包括23个省(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5个自治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一共34个(名称见下表)。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一共有49个省级行政区。1951年,原来的49个省级行政区增加到53个,达到历史最高点。1953年,全国共设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后又几经调整。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样就形成了现行的34个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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