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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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明资料:
身份证等。
2、婚姻证明资料:
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3、本地居住证明资料:
近一年任意3个月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等。
4、担保证明资料:
抵押物权属证明。提供其他辅助担保方式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5、用途证明资料:
用途为购车的:提交购车合同、认购意向书、定金收据、首付款收据等。
用途为装修的:提交所装修房产产权证明及装修合同、预付款收据等。
用途为用于教育学资的: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类似证明资料。
6、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身份证等。
2、婚姻证明资料:
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3、本地居住证明资料:
近一年任意3个月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等。
4、担保证明资料:
抵押物权属证明。提供其他辅助担保方式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5、用途证明资料:
用途为购车的:提交购车合同、认购意向书、定金收据、首付款收据等。
用途为装修的:提交所装修房产产权证明及装修合同、预付款收据等。
用途为用于教育学资的: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类似证明资料。
6、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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