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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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普法
2023-03-08 · TA获得超过12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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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我们一般情况下所说的“辞职要提前30天”。毋庸置疑,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劳动。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辞职权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法律对辞职权加了一个程序上的限制:30天的解除预告期。因此一般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从立法逻辑来看,本条的“三十日”的并没有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因此应该是自然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辞职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好让单位安排新的员工做好工作交接。30天后无论单位是否同意,均可离职。通俗地说就是:“辞职是我的权利,我提前30天来辞职,不是来征求你同意的,我是来通知你我辞职的。”另外要注意,劳动者请辞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因为这是确定30天的解除预告期时间起算点的证据,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提交辞职报告。
      本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考察的期限,劳动关系并不像转正后那样正式和稳固,因此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只有3天,形式上也不要求一定要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亦可。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关于打辞职报告的操作细节问题:劳动者打辞职报告时应当注明自己想要何时离职。如果劳动者想要一个月后离职,那就应当在辞职报告上言明自己想要辞职,并表示自己是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将于下个月的某日辞职离开。如果辞职报告未注明具体离职时间就提交上去,一旦公司看完表示“你现在可以马上走”,则在法律上会立即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劳动者想再在本单位继续工作一个月,也没有理由了。
      当然,劳动者按本条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好工作交接,让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找到新员工顶岗,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这是最理想的辞职状态。但是,鉴于当前员工流动比较大,“闪辞”的现象也不少见,那如果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30天申请离职,而是即请即辞,当天申请辞职当天就要离职,这时候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能不能扣发工资?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于法无据。
      第二,能不能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拒绝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均不以提前通知离职或工作交接为必要前提。
      第三,能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理论上能,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比较难,因为劳动者作为弱势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时,法院往往会对用人单位苛以较重的证明责任,既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又要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是由劳动者未提前30天辞职而造成的,用人单位往往难以胜诉【1】。
      因此可以看到,实践中对于劳动者“闪辞”,用人单位基本处于一个“无计可施”的状态。对于“闪辞”,我也只能给一些相对缓和的建议仅供参考:1.事先做好人才储备工作,防止“走一个人生产立即垮掉”的情况出现,实在不行让其他工作近似的岗位人员先顶上,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2.保管好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书,若劳动者仅作口头解除通知的,应当记录好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原因,并让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3.做好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后期间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移交记录等,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做到以上工作,即使过后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也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离职的时间及原因。
      此外还有一部分更激进的劳动者,不但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且根本不履行离职告知义务,直接不告而别,这时候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书面信件、EMS等形式,通知劳动者限制返岗交接工作,要注意通过多种形式确保送达,邮寄单上最好详细写明邮寄文件的名称。实在没有办法联系上的也可以在报纸上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2】。在通知中,告知劳动者逾期不上班的,将依据单位规章制度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其次,如果劳动者在限期内未返回岗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通过以上送达方式,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其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工会的顺便也通知一声工会。
      【1】有心的读者可以自己做个小检索,以“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争议焦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上进行案例搜索,截至2018年10月25日,可以得到搜索结果为19个。在这19个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无一胜诉。
      【2】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案例】
      黄夏娇于2012年3月1日入职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3月31日,黄夏娇提出辞职,此后便不再来上班。盼盼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员工急需离职的,经公司批准后只能按70%标准发放当月工资。”于是扣发黄夏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
      随后,黄夏娇以盼盼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盼盼公司向其支付被扣发的工资1400元。仲裁支持了黄夏娇的请求。盼盼公司不服,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
      盼盼公司诉称:“黄夏娇系主动辞职,并且未按《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盼盼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暂时扣发黄夏娇3月份工资1400元有理有据。此外,黄夏娇的急辞造成岗位人员缺少,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26.29元,除暂扣1400元外,盼盼公司将保留继续追究黄夏娇赔偿剩余经济损失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本院认为,黄夏娇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盼盼公司辞职,给盼盼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赔偿损失不同于违约金,违约金属于预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形式,不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赔偿损失则需事后计算损失,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盼盼公司关于员工未提前通知辞职只能支付当月工资70%的规定,具有违约金的上述性质,因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至于赔偿损失,盼盼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黄夏娇的辞职行为给盼盼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法院认为盼盼公司扣发黄夏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向黄夏娇补发。”
      盼盼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改编自无讼案例《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夏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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