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一定要计提吗,跟不计提有什么分别吗
工资是否需要计提,要根据所发放的工资相对应的时间,采用下发制和当月结算制的处理是不同的。
对每月的“工资”进行计提是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单位基本采用工资下发制,即当月发放的工资是上个月的,而权责发生制又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要记在当月,所以在财务处理上要先计提本月的工资,依据历史情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同时发放上月工资。
如果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工资就不要计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资,比如工资分摊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去,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补偿核算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绩效工资
对每月的“工资”进行计提是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单位基本采用工资下发制,即当月发放的工资是上个月的,而权责发生制又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要记在当月,所以在财务处理上要先计提本月的工资,依据历史情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同时发放上月工资。
下发制,工资发放一般都在10号以后,工资计算和发放的滞后性,需要在月末做计提分录入账。计提时:通过“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核算便于成本费用归集和月末的结转。每月发放工资,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这样就满足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如果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工资就不要计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资,比如工资分摊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去,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工资无论是否当月发放,都要计提。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更加准确的核算企业的产品成本、及盈亏,必须在当月计提工资。
会计准则要求工资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
所以工资一定要计提
2019-08-19 · 东奥会计在线,成就精彩会计人生
每到发工资的日子,出纳员会根据人力资源部汇总的工资单进行工资的发放,由会计或者会计主管进行发放审核,但是工资薪金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月发生的用工费用要计入企业当月成本,但是由于发放方式的不同,出现了工资薪金是否需要计提这一问题。
若企业工资的发放方式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那么,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发生,当月入账,工资薪金费用则不需要计提,而是在月底直接分配。
若企业的工资发放方式是采取本月工资,下月发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下发工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工资计算与发放的滞后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每月必须等到该月结束后才能完整根据每位员工的考勤、绩效进行工资计算。所以,为了满足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需要参考企业工资薪金的历史情况预估当月工资的发生数,进行计提并入账。
但是因为工资计算一般要到次月才能计算,当月没有过完,计件的不知道做了多少,计时的也不能确定是否请假等情况
举例来说,11月工资应该计入11月的成本费用里,但是11月没有过完,11月的工资是多少就不能确定,更不可能发放
因此,在财务处理时,需要在11月30日计提11月的工资,形成企业对员工的负债,然后在12月正试计算出工资额,才能发放,所以一定要计提,否则到12月再做成本费用入账的话,就违反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