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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家企业与2006年1月发起设立华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四家企业出资总计2000万元,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公司...
甲乙丙丁四家企业与2006年1月发起设立华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四家企业出资总计2000万元,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2008年5月8日又增发新股1000万元,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新股的销售,财务部负责收受股款,截至8月18日累计销售了900万元。2008年8月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1)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监事。(2)决定于2008年9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弥补上一季度的亏损。2007年3月15日,华强公司自己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华强公司相同的业务。
问:论述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有哪些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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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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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名称不规范,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公司的名称中股份与有限只能择其一,从后面发行新股看,该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名称应叫华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出资不足,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6000万的百分之三十五为2100万元,还少100万元。
3、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发行新股,因此公司发行新股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公司销售部门自行销售。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股东大会决议;
5、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发起人出资不足,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6000万的百分之三十五为2100万元,还少100万元。
3、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发行新股,因此公司发行新股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公司销售部门自行销售。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股东大会决议;
5、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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