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有工资吗?
自动离职有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就相应地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即使劳动者自动离职,但只要他们为公司工作过,公司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
具体来说,自动离职的工资计算方式通常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来结算。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月工资=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或者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则是月薪除以当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比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自动离职有工资,但劳动者擅自离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招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自动离职并不是一种推荐的离职方式。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也有助于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和未来的职业发展。
综上所述,自动离职有工资,但具体工资数额和支付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同时,劳动者也应该尽量避免擅自离职的行为,以免给自己和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022-08-27 · 专注法律知识咨询,有事问一问
免费律师咨询 免费
一个电话解决您的烦恼
- 官方电话
- 在线客服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
- 咨询律师
有的。《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拓展资料:
1、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
2、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单位应该与你结清至你离职日止的工资,如果因为你未履行提前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程序,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也可以主张向你赔偿,但单位要对此负举证责任。
3、如果你辞职的原因是企业严重违法,如不交社会保险、克扣工资、强迫劳动等而辞职,完全可以随时离职。不仅要给你工资,而且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等。一般情况下,工资应当给,如应你违法辞职导致企业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你赔偿!
4、有的劳动合同规定辞职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公司,这个一般都会规定离职时工资的计算方式。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基本上就只有基本工资可以拿了,奖金、津贴、补助什么的就不要指望了,但是有些约定的提成工资算属于基本工资的一部分。不论什么理由,公司都要全额支付,就是说上一天班就有一天的工资。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辞职的情况。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即时辞职,即所谓的快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给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