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不定项选择题【7.21】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二/86)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6/二/87)
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
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
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
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
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二/88)
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
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
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1.【考点】交通肇事罪
【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乙无证驾驶将刘某撞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乙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是因为刘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乙的逃逸行为。首先,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丙将其藏匿在草丛中从而错过抢救时机;其次,乙是在丙谎称自己会留下来打电话叫救护车后才离开的,这说明乙并不是放任刘某的死亡,而是相信丙会救助,但是实际上掌握刘某生命的丙欺骗了乙未救助,这对乙来说属于异常情况。故刘某的死亡结果与乙的逃逸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乙不构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A项错误,不当选。
乙交通肇事的行为仅导致刘某重伤,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丙将其藏匿在草丛中错过抢救时机造成的,不能归属于乙,故乙的肇事行为并没有致人死亡,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错误,不当选。
刘某死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乙,故乙不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丙将重伤的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导致刘某错过抢救时机而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2.【考点】伪证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
【答案】ABC。解析:《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帮助犯罪人隐匿罪证而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既可以被评价为伪证罪(故意作虚假证明),也可以被评价为包庇罪(作虚假证明包庇他人)。故伪证罪与包庇罪不是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可能竞合。A项错误,当选。
甲的主观目的确实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直接故意。但是甲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该行为具有作假证明包庇乙的属性,甲明知这会导致侦查机关将无辜的丁作为犯罪嫌疑人仍然作伪证,可见甲对自己妨害司法的行为是持放任态度的。故甲构成包庇罪。B项错误,当选。
乙教唆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其行为确实属于包庇罪的教唆,但乙不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都有保护自己的本能,我们不能期待他们不进行任何干扰侦查的行为,因此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实施的干扰侦查的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承担刑事责任。乙是交通肇事的犯罪分子,乙实行自我包庇的,不构成包庇罪,乙教唆丁包庇自己的,当然也不构成包庇罪。C项错误,当选。
丁的“自首”行为在本质上是作假证明包庇乙,帮助乙掩盖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3.【考点】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答案】AD。解析: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至于甲是亲自对保险公司实施诈骗,还是通过陈某进行诈骗,并不影响保险诈骗罪的成立。A项正确,当选。
甲的行为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只按保险诈骗罪论处,而不能数罪并罚。B项错误,不当选。
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包括使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使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因此,不得以陈某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由,主张陈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C项错误,不当选。
陈某利用自己的职务的便利为甲骗取保险金提供帮助,二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