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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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权利有:
_一、知情权。
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者只能根据商品的图片和介绍作出决定,而且通常经营者都要求消费者预先付款,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特别重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经营者还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者应当经本国统一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允许其从事网上交易,并把相关信息在网站公布。
2、价格信息。网上商品的价格比传统商店中的商品价格复杂,包括商品本身的价格、运费,国外商品还包括关税。
3、运输信息。由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许多商务网站都有运输地域限制。
4、交易记录。在消费者点击购买后,经营者应当尽快向消费者提供他们之间的完整交易记录,包括关键的细节。提供的方式首选电子邮件,并且这份电子邮件应当是能够保存和不可更改的,作为消费者的购买凭证,即双方的买卖合同。
5、取消和退货信息。经营者既要保证消费者所填合同的不可更改性,同时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取消合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发出确认信,消费者在收到确认信后,合同才告成立。而在合同成立前,消费者可以取消合同。
电子商务应规定冷却期制度。修改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冷却期制度,但只针对上门销售这一种情况。笔者认为不够全面。上门销售与网上销售有很多相似之处,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等。冷却期制度只适用于传统的消费商品,不包括电脑软件、音乐、电影碟片、电子游戏、电子书籍等,因为它们具有即时性和可复制性,消费者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复制完毕并要求退货,这会对网上经营者造成不公。
6、付款信息。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并且至少有一种安全的网上支付方式,这是电子商务的要求,如果只有网下汇款的服务,只能算是网上邮购,不是电子商务。
7、投诉信息。
二、隐私权。
1、身份信息。消费者在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填写一张个人信息表,在消费者填表之前,经营者应当告知其隐私政策、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承诺除非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地方。
2、财产信息。消费者的登录名、密码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账号、帐上存款等个人财产信息,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如果因黑客侵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
3、上网习惯和活动踪迹。消费者在网上暴露的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应当加以管理和限制,否则,消费者权益会受到威胁。
4、个人计算机上存储的数据、信息、内容等。
5、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特别保护。
三、索赔权。
根据民法理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见面,以消费者的个人力量很难实现赔偿,法律可以考虑让经营者的收款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给予经营者处罚。
四、获得相关知识权。
政府、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如何减少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建议,提高消费者对如何进行电子商务的认识和操作水平。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定期公布声誉不好的经营者名单,帮助消费者识别。
五、监督批评权。
网络的开放性和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如果行使不当就会对经营者名誉造成损害,消费者不仅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还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责任。法律应当在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和商家商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区别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_一、知情权。
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者只能根据商品的图片和介绍作出决定,而且通常经营者都要求消费者预先付款,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特别重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经营者还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者应当经本国统一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允许其从事网上交易,并把相关信息在网站公布。
2、价格信息。网上商品的价格比传统商店中的商品价格复杂,包括商品本身的价格、运费,国外商品还包括关税。
3、运输信息。由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许多商务网站都有运输地域限制。
4、交易记录。在消费者点击购买后,经营者应当尽快向消费者提供他们之间的完整交易记录,包括关键的细节。提供的方式首选电子邮件,并且这份电子邮件应当是能够保存和不可更改的,作为消费者的购买凭证,即双方的买卖合同。
5、取消和退货信息。经营者既要保证消费者所填合同的不可更改性,同时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取消合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发出确认信,消费者在收到确认信后,合同才告成立。而在合同成立前,消费者可以取消合同。
电子商务应规定冷却期制度。修改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冷却期制度,但只针对上门销售这一种情况。笔者认为不够全面。上门销售与网上销售有很多相似之处,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等。冷却期制度只适用于传统的消费商品,不包括电脑软件、音乐、电影碟片、电子游戏、电子书籍等,因为它们具有即时性和可复制性,消费者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复制完毕并要求退货,这会对网上经营者造成不公。
6、付款信息。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并且至少有一种安全的网上支付方式,这是电子商务的要求,如果只有网下汇款的服务,只能算是网上邮购,不是电子商务。
7、投诉信息。
二、隐私权。
1、身份信息。消费者在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填写一张个人信息表,在消费者填表之前,经营者应当告知其隐私政策、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承诺除非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地方。
2、财产信息。消费者的登录名、密码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账号、帐上存款等个人财产信息,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如果因黑客侵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
3、上网习惯和活动踪迹。消费者在网上暴露的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应当加以管理和限制,否则,消费者权益会受到威胁。
4、个人计算机上存储的数据、信息、内容等。
5、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特别保护。
三、索赔权。
根据民法理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见面,以消费者的个人力量很难实现赔偿,法律可以考虑让经营者的收款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给予经营者处罚。
四、获得相关知识权。
政府、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如何减少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建议,提高消费者对如何进行电子商务的认识和操作水平。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定期公布声誉不好的经营者名单,帮助消费者识别。
五、监督批评权。
网络的开放性和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如果行使不当就会对经营者名誉造成损害,消费者不仅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还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责任。法律应当在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和商家商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区别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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