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合同的问题
深华公司公司与凯达公司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深华公司向凯达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深华公司公司将设...
深华公司公司与凯达公司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深华公司向凯达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深华公司公司将设备运抵凯达公司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凯达公司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凯达公司未向深华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深华公司去函要求凯达公司支付余款20万元。凯达公司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深华公司未允,并再次去函要求凯达公司方至迟到200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凯达公司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04年5月,深华公司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凯达公司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凯达公司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凯达公司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凯达公司公司仍未付清此款。深华公司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
(1)依据我国民法,深华公司凯达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本案中,20万元余款的诉讼时效最初应当从什么时候起算?
(3)深华公司两次去函给凯达公司的行为有什么法律意义?
(4)如何看待深华公司凯达公司双方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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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民法,深华公司凯达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本案中,20万元余款的诉讼时效最初应当从什么时候起算?
(3)深华公司两次去函给凯达公司的行为有什么法律意义?
(4)如何看待深华公司凯达公司双方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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