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合同的问题

深华公司公司与凯达公司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深华公司向凯达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深华公司公司将设... 深华公司公司与凯达公司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深华公司向凯达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深华公司公司将设备运抵凯达公司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凯达公司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凯达公司未向深华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深华公司去函要求凯达公司支付余款20万元。凯达公司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深华公司未允,并再次去函要求凯达公司方至迟到200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凯达公司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04年5月,深华公司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凯达公司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凯达公司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凯达公司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凯达公司公司仍未付清此款。深华公司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
(1)依据我国民法,深华公司凯达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本案中,20万元余款的诉讼时效最初应当从什么时候起算?
(3)深华公司两次去函给凯达公司的行为有什么法律意义?
(4)如何看待深华公司凯达公司双方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本人考试急用 希望高手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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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百度网友c1b9895
2010-11-11 · TA获得超过39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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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2)从最后发出催告函日起算
(3)中断诉讼时效
(4)如果凯达不签订这个合同,完全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给付欠款,凯达上当了
YKMUMU
2010-11-1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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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2、从深华公司发函要求凯达公司最迟200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贷款及迟延利息的次日开始计算。
3第一次去函,中断诉讼时效
第二次去函,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因对方未予答复,所以并不发生变更原合同的效力,但起到再次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此协议,是对余款未付的再次确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深华公司起诉法院,依此协议,凯达公司应向深华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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