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一房二卖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扩展资料:
案例:一房两卖骗46万 卖房者获刑4年
2017年12月4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此案经两级法院审判,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张某今年33岁,原系榆林某银行职工,2016年11月20日,张某将位于榆林市高新区自己名下的某小区单元房及一个地下车位,以6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高某。
2017年7月18日,张某又通过房产中介榆林市某房地产代理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出售该房屋及地下车位,骗取任某人民币46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在房屋已经出售给了高某、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与他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任某购房款人民币46万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4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量刑畸重,罚金数额过高,且上诉人家属正积极筹措资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榆林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所列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数额及情节,量刑适中,并无不当。
但鉴于上诉人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向被害人退赔10万元,可以认定张某悔罪意愿明显,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上诉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36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诈骗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一房两卖骗46万 卖房者获刑4年
2020-03-30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1)犯罪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但仍有判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构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3)构罪形式
A.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E.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4)排除情形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A.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B.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C.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二、如何认定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
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此条规定,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与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买卖行为也均应认定有效,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不动产买卖也是如此。从单个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一房二卖”,造成没有交付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对此应当重点惩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涉罪的可能性比较小。
2、已经卖掉了,没了房子又来卖,可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