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建商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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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超过7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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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福建总商会”(英文译名:Yunnan Province 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是福建籍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福建籍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加快云南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中华贡献一定的力量。   第四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3幢5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业务范围是:  (一) 广泛联系海内外侨胞和福建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  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云南经济牵线搭桥。  (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四)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 有条件时增进与海外华侨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福建籍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闽籍在滇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 由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副会长以上(含副会长),享有对下一届  参加选举权。   第十一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会费由会员自愿赞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会议商讨,由监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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