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懂法律没那事纠纷的朋友帮忙出个点子或是对策!不胜感激,谢谢!!
本人承包济青高速公路两边绿化带土地10亩,合同是20年,现在已经8年了,还有12年到期,一直种植杨树,今年春天刚卖了一批,随后今年3月刚种上新树苗,树间隙内种的是小麦,但...
本人承包济青高速公路两边绿化带土地10亩,合同是20年,现在已经8年了,还有12年到期,一直种植杨树,今年春天刚卖了一批,随后今年3月刚种上新树苗,树间隙内种的是小麦,但是现在呢,因地方顺线路(好像是电线),占用本人土地,现在毁坏种植树木70多棵,占用土地约一亩左右,以后毁坏这地都不能用了,现在要求调解赔偿问题,因为本人不懂这方面赔偿,现在请各位知法懂法,或者懂这方面的朋友出个主意!谢谢!!
对于专业的东西我懂得不是很多,我想请你们给我一个稍微明确一点的答复,具体(大约)该怎么赔偿? 展开
对于专业的东西我懂得不是很多,我想请你们给我一个稍微明确一点的答复,具体(大约)该怎么赔偿?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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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做了基本规定。
您所承包的土地不是耕地,具体补偿标准还要结合查阅本省、本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可以上网查阅
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这里未列条文需要查阅《土地管理法》和本省规定的全文)
——————————————————————
补充:“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这句话是一定要记住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主要讲耕地,也就是种粮食、种菜的土地,现在每亩收入一般按照5000元到一万元。这里我们假设每亩一万元。
补偿内容:
(1)土地补偿费6—10万元。
(2)安置补助费4万-6万元,不超过15倍。
(3)地上附着物(青苗)一般就是1万元以内。
如果这三项合起来还不够生活的,经过省里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总共不超过30倍。也就是说,假如每亩耕地收入一万元,那么,每亩耕地补偿不会超过30万元。如果每亩耕地收入只有几千元的话,那么就照算,没有补偿那么多,最多不会超过30倍,一般15倍也就差不多了。
林地、其他土地补偿数额比耕地低。是耕地数额的百分之几,具体的规定是本省、本地区(如滨州)规定的。
这些规定都是说怎么计算钱,不是什么“法律专业”的话语,算账的东西一定要自己弄懂。如果自己确实弄不懂的,就要请周围有文化的人帮助读懂。
我们作为网友,可以在这里回答法律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办法陪您去政府交涉。您自己去,弄懂这些账目计算是起码的。祝您办事顺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做了基本规定。
您所承包的土地不是耕地,具体补偿标准还要结合查阅本省、本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可以上网查阅
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这里未列条文需要查阅《土地管理法》和本省规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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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这句话是一定要记住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主要讲耕地,也就是种粮食、种菜的土地,现在每亩收入一般按照5000元到一万元。这里我们假设每亩一万元。
补偿内容:
(1)土地补偿费6—10万元。
(2)安置补助费4万-6万元,不超过15倍。
(3)地上附着物(青苗)一般就是1万元以内。
如果这三项合起来还不够生活的,经过省里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总共不超过30倍。也就是说,假如每亩耕地收入一万元,那么,每亩耕地补偿不会超过30万元。如果每亩耕地收入只有几千元的话,那么就照算,没有补偿那么多,最多不会超过30倍,一般15倍也就差不多了。
林地、其他土地补偿数额比耕地低。是耕地数额的百分之几,具体的规定是本省、本地区(如滨州)规定的。
这些规定都是说怎么计算钱,不是什么“法律专业”的话语,算账的东西一定要自己弄懂。如果自己确实弄不懂的,就要请周围有文化的人帮助读懂。
我们作为网友,可以在这里回答法律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办法陪您去政府交涉。您自己去,弄懂这些账目计算是起码的。祝您办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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