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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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无需申报出口退税。
2.在电子申报系统内,视同内销所征收的销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附表1的“未开具专用发票”列的税额栏中,上方的销售收入按所征销项税额倒除税率得出,再填即可。
3.如果税局核定同意该笔视同内销的进项税可以进项抵扣的话,则该笔进项税额应填入附表2的“已开具抵扣证明的进项法虎瘁臼诓铰搭歇但忙税额”栏内。
注意:申请该笔进项抵扣最好与该笔出口业务申报视同内销征税同时进行,这样有利于盈亏核算。另外,必须注意的是一旦税局同意进项抵扣并开出证明的话,那么必须于开出证明的所在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抵扣申报,过期税局则不予抵扣。
2.在电子申报系统内,视同内销所征收的销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附表1的“未开具专用发票”列的税额栏中,上方的销售收入按所征销项税额倒除税率得出,再填即可。
3.如果税局核定同意该笔视同内销的进项税可以进项抵扣的话,则该笔进项税额应填入附表2的“已开具抵扣证明的进项法虎瘁臼诓铰搭歇但忙税额”栏内。
注意:申请该笔进项抵扣最好与该笔出口业务申报视同内销征税同时进行,这样有利于盈亏核算。另外,必须注意的是一旦税局同意进项抵扣并开出证明的话,那么必须于开出证明的所在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抵扣申报,过期税局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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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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