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一道题,求大神帮忙解答!!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
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
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
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 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回答以下问题:
1、海天水泥厂的回函如何定性?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3、丰华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5、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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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Ya
2018-01-09 · TA获得超过32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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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天水泥厂的回函s省建筑工程公司的要约表示接受但存在更改吨价的答复,应当构成反要约。建筑工程公司不反对海天水泥厂的反要约即视为接受该项要约,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在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水泥时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应以海天水泥厂更改后的要约内容为准。

  3. 丰华公司的发货行为应视为实际履行行为,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4. 存在,丰华公司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来表示同意工程公司的要约,其履约行为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无需向要约人发出通知。

  5. 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  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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