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有时间和工资的规定么
谢谢大家指教我一下该怎么办。
在校时签了三方协议算不算呢 展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扩展资料: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报酬的规定。
本条提出了实习报酬的最低标准,即参考实习单位相同岗位报酬标准、工作量、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学生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学生实习报酬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报酬以货币方式发放,不得以代金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学生实习期一般是没有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仅对于试用期进行了规定。实习期的工资和待遇没有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1、要看事先有没有和单位签定合同。用工实习、学生暑期实习、小时工实习、上岗实习。
2、不管怎样的实习都应该发放相应费用,只是叫法不同而已、有叫工资的、有说是生活补助的、有叫补贴的。其实都一样。
3、发放标准:有的单位对实习的发同等工资、有的单位按生活补助发放10-30不等、但是按国家法规发放不能低于国家最底生活保障规定(1080的60%)如在那范围以内就不算违反规定。
扩展资料:
一般劳动者加班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和审批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在保持劳动者合理休息的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足额的支付其加班费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实习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大学生实习期一般是没有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
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仅对于试用期进行了规定。
实习期的工资和待遇没有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拓展资料:劳动合同法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百度百科
没有。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扩展资料:
实习生需要维护的权益是单位履行其跟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完成实习任务,而不是讨要不存在依据的所谓的“工资”。请不要受人误导。
首先,免费雇佣在校实习生的做法肯定是不妥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是适用劳动者的法律,只规定了试用期,没有实习期的概念,而司法实践中对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并不认定为劳动者。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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