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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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排污单位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对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
3.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4.将第四十条中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
5.将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删去其中的“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第二款”。
8.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对《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9.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的“烧烤”。三、对《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0.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四、对《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1.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第五项中的野炊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并”;
删去第一项中的“第(四)项”,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项中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对《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3.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六、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4.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赔偿损失”,将“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修改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七、对《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5.删去第四十条第一项。八、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6.删去第三十三条。
17.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并可”;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18.删去第四十七条。
19.将全文中的“县(市)、上街区”修改为“县(市、区)”。九、对《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20.删去第十二条。
21.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其中的“给予警告”;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第五项“经营洗浴”后增加“洗车场(点)”,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后增加“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22.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五千元以上”修改为“两千元以上”;
删去第二项。
23.删去第四十五条。
24.将全文中的“市、县(市)、上街区”和“市、县(市)、区”修改为“市、县(市、区)”。十、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25.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7.将第五十七条中的“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将第一项中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将第三项中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修改为“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将第六项中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将第八项中的“三千元以下”修改为“五千元以下”。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排污单位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对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
3.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4.将第四十条中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
5.将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删去其中的“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第二款”。
8.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对《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9.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的“烧烤”。三、对《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0.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四、对《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1.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第五项中的野炊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并”;
删去第一项中的“第(四)项”,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项中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对《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3.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六、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4.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赔偿损失”,将“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修改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七、对《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5.删去第四十条第一项。八、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6.删去第三十三条。
17.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并可”;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18.删去第四十七条。
19.将全文中的“县(市)、上街区”修改为“县(市、区)”。九、对《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20.删去第十二条。
21.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其中的“给予警告”;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第五项“经营洗浴”后增加“洗车场(点)”,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后增加“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22.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五千元以上”修改为“两千元以上”;
删去第二项。
23.删去第四十五条。
24.将全文中的“市、县(市)、上街区”和“市、县(市)、区”修改为“市、县(市、区)”。十、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25.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7.将第五十七条中的“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将第一项中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将第三项中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修改为“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将第六项中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将第八项中的“三千元以下”修改为“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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