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评为优秀士兵地方都有啥奖励?
1、组织向优秀士兵家庭送喜报。1995年1月,民政部《关于组织好向优秀士兵家庭送喜报的通知》要求:“各地收到喜报后,要登记造册,及时送达优秀士兵家庭,不要拖延、积压。向优秀士兵家庭送喜报,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进行,并采取适当形式表示祝贺。对数量较多、居住较集中的,可举行小型送发仪式。”
2、给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对此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如1998年3月颁布的《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7%。1997年7月颁布的《山东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凡当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6%;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8.5%。
扩展资料:
201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对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升黄金军衔;获得二级以上奖励或者三次获得三级奖励的士官,可以提高军衔和军饷等级;军衔低于军衔、上校军衔的,适用晋升军衔(不得超过军衔设置的最高军衔);
军衔和军衔的增加,适用于低于本军衔和军衔最高职级的各级军士;推进晋级、晋级文职干部,增加工资等级,通常只有晋级、晋级,分别增加一档。
第十七条对遵守纪律,在战斗、训练和其他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陆军总部表彰先进个人,连续第三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生),被任命为陆军(高度)或更多的基层单位建设标兵公司集体二等功,标兵单位或更多奖励单位领导,类我记得;有突出贡献或者重要贡献的,可以记入二类立功记录;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算作一等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优秀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