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简要的说,是“贪污”转送的行贿款的行为,如何对待?例如,甲欲向丙行贿10万元,但与丙不熟,故委托与丙熟悉的乙将10万元送给丙(以甲的名义),但乙私自扣下9万元给自己,只将...
简要的说,是“贪污”转送的行贿款的行为,如何对待?
例如,甲欲向丙行贿10万元,但与丙不熟,故委托与丙熟悉的乙将10万元送给丙(以甲的名义),但乙私自扣下9万元给自己,只将1万元给丙。对此行为,有人认为是诈骗,有人认为是侵占,有人认为不是犯罪。
请分别从法条依据、学理依据、司法实践分析,字数越多越好。
1楼的兄弟,我已经提高了悬赏,由于已经到两次提高悬赏的上限了,(之前提高过一次),所以无法到100分了,但只要你能做了(按照如上所述之要求),我保证,
问题采纳为最佳答案后,我会追加分数至100分的。 展开
例如,甲欲向丙行贿10万元,但与丙不熟,故委托与丙熟悉的乙将10万元送给丙(以甲的名义),但乙私自扣下9万元给自己,只将1万元给丙。对此行为,有人认为是诈骗,有人认为是侵占,有人认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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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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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100分 我帮你做
我XX!打了近1000字,他妈的网页错误!!!我X!!!
你这个案例太简略,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问题,丙是什么身份?由于受贿罪是身份犯,丙的身份影响罪名以及判刑。
一、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可能涉嫌行贿罪,为什么是可能?案例没说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F389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受贿。如果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或者是甲认为是不正当利益而事实上是正当利益,甲构成犯罪还有待商榷,案例必须做出进一步说明。
乙可能涉嫌介绍行贿罪,为什么又是可能?因为本罪的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介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乙仅仅满足客观方面要件,另外三要件案例必须做出说明。
二、假设丙满足受贿罪的对象要求,而甲确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这样才有分析的意义)。对于乙的行为,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所以乙是介绍行贿而非行贿共犯。
三、对于乙私扣9万的行为如何认定。既不是诈骗也不是侵占,就是介绍行贿罪,数额就是1万元,甲乙和丙之间,涉嫌犯罪,是刑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不能混同。如果我假设的要件全部成立并且成就,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介绍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1万元,甲乙之间构成另外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至于司法实践,该怎么整就怎么整,依法处理,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本来我打了好多字的,提交修改居然网页错误,我真TMD想骂........,现在只拣简要的说,不懂的再问,你这个案例太简略,好多分析的必要条件都没说,老师不会这样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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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案例太简略,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问题,丙是什么身份?由于受贿罪是身份犯,丙的身份影响罪名以及判刑。
一、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可能涉嫌行贿罪,为什么是可能?案例没说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F389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受贿。如果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或者是甲认为是不正当利益而事实上是正当利益,甲构成犯罪还有待商榷,案例必须做出进一步说明。
乙可能涉嫌介绍行贿罪,为什么又是可能?因为本罪的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介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乙仅仅满足客观方面要件,另外三要件案例必须做出说明。
二、假设丙满足受贿罪的对象要求,而甲确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这样才有分析的意义)。对于乙的行为,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所以乙是介绍行贿而非行贿共犯。
三、对于乙私扣9万的行为如何认定。既不是诈骗也不是侵占,就是介绍行贿罪,数额就是1万元,甲乙和丙之间,涉嫌犯罪,是刑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不能混同。如果我假设的要件全部成立并且成就,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介绍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1万元,甲乙之间构成另外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至于司法实践,该怎么整就怎么整,依法处理,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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