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问题
假如我把一个2000元的手机卖给别人,拿了1100,但没有签任何的合同和说明。然后钱花掉了,手机乘他不注意拿了回来。请问这违法了吗?手机属于他还是我?没有签合同,只有QQ...
假如我把一个2000元的手机卖给别人,拿了1100,但没有签任何的合同和说明。然后钱花掉了,手机乘他不注意拿了回来。请问这违法了吗?手机属于他还是我?没有签合同,只有QQ很久以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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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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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是说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因为行政登记属于收费登记业务,而有些地方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为了增加收入,经常以年检名义对不动产进行重复登记。有些登记机关甚至规定一个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再登记再收费。这使得登记程序成了登记机关利用行政权力的生财之道。《物权法》颁布之后,如果行政机构以年检为名进行的以收费为目的的重复登记,将是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撤消行政机构的违法重复登记。
2.这不是自相矛盾。这两条正好规定了区分物权效力于合同效力的原则。按照第九条,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是指不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例如,对于买卖房屋,如果没有进行房产过户的登记,那么买方即使给了钱订了有效合同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为原所有人所有。这是物权的效力问题。而第十五条又说未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指合同效力问题。又如在房屋买卖这个案件中,虽然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由于合同有效成立,那么买房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请求赔偿等。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没出台前,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不分,造成许多商家一房二卖或多卖,由于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损害了买方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不便。
3.申请异议登记的不是申请人, 而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可以要求更正登记,这与异议登记有区别。比如,甲乙共同买房,甲申请只登记自己为户主,由于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问申请人是否为真正所有人因此房产证只有甲一人的名字。后来乙知道了,要求甲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只能由申请人申请。如果甲不愿意变更登记,那么乙可以去申请异议登记。那么异议登记期间,原申请人就不能处分房屋了。这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而异议登记之所以规定有效期,是督促当事人尽早解决问题,正如物权法所说,定纷止争。因此乙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则异议登记失效,房屋归甲所有。
4.这是简易交付。交付方式的一种。如:甲借了乙的牛使用,后来在使用期间,甲要出卖这头牛,乙提出购买,双方达成协议。那么牛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而不需要归还了牛后再交付。而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因交付转移。
5.这是占有改定。交付方式的一种。如甲要出售一头耕牛,乙提出购买,双方达成协议。但甲提出还要用几日,那么甲与乙协商可以继续用这头牛。虽然没有交付,但牛的所有权自协议生效后成立。
6.集体成员指的是全体村民,由村民大会决定如何处理。可以选个代表,但要符合村民大会的决议。
7.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是指合法经营者,有营业执照等个体或单位。这也是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如果有人在黑市买东西,那么对不起,你买的东西物归原主,你付出的钱不做补偿。
8.原来的权利人还有权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就是上一条款的规定是指遗失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此条说的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9.提存一般放在公安局,公证处等地。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物应符合合同中约定。 如果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另外,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实践中,公证处经常被作为提存机关。
10.这是禁止流质条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保护抵押人的权利。例如;如果甲把自己的房屋以50万的价格抵押给乙,如果他们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乙所有,一年后债务人果真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即使房价上涨那么乙还是能取得房屋,那么甲的利益就受损了。这在质权中也是禁止的。
11.本条意思是,比如甲将自己的一栋别墅(价值300万)作抵押在五年内向银行贷款若干。他第一年贷30万,第二年又贷60万。这就不需另设抵押。所有债务全纳入最高额(300万)中。那么五年期限未到,所贷数目没超过300万,那么债权数额即不确定,因为甲有可能还要贷款。那么在第二年银行把25万债权转让给乙公司,由甲向乙公司偿还这25万。但是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仍属银行所有。但是如果甲与银行约定可以由乙公司享有抵押权则是可以的。
12.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考虑到商业实践的特殊性,企业之间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因此,我国物权法特别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与乙有买卖钢材及机器设备的两个合同关系,当乙不履行钢材合同时,甲可以留置乙存于甲处的和该合同没有关系的物品(机器设备)即使乙已经履行了机器设备的合同。但自然人间就不能。如甲为乙维修一台电视机和一辆自行车,乙认为不应该收那么多钱,支付了修电视的钱。那么甲只能留置自行车而不能是电视。
2.这不是自相矛盾。这两条正好规定了区分物权效力于合同效力的原则。按照第九条,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是指不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例如,对于买卖房屋,如果没有进行房产过户的登记,那么买方即使给了钱订了有效合同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为原所有人所有。这是物权的效力问题。而第十五条又说未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指合同效力问题。又如在房屋买卖这个案件中,虽然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由于合同有效成立,那么买房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请求赔偿等。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没出台前,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不分,造成许多商家一房二卖或多卖,由于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损害了买方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不便。
3.申请异议登记的不是申请人, 而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可以要求更正登记,这与异议登记有区别。比如,甲乙共同买房,甲申请只登记自己为户主,由于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问申请人是否为真正所有人因此房产证只有甲一人的名字。后来乙知道了,要求甲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只能由申请人申请。如果甲不愿意变更登记,那么乙可以去申请异议登记。那么异议登记期间,原申请人就不能处分房屋了。这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而异议登记之所以规定有效期,是督促当事人尽早解决问题,正如物权法所说,定纷止争。因此乙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则异议登记失效,房屋归甲所有。
4.这是简易交付。交付方式的一种。如:甲借了乙的牛使用,后来在使用期间,甲要出卖这头牛,乙提出购买,双方达成协议。那么牛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而不需要归还了牛后再交付。而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因交付转移。
5.这是占有改定。交付方式的一种。如甲要出售一头耕牛,乙提出购买,双方达成协议。但甲提出还要用几日,那么甲与乙协商可以继续用这头牛。虽然没有交付,但牛的所有权自协议生效后成立。
6.集体成员指的是全体村民,由村民大会决定如何处理。可以选个代表,但要符合村民大会的决议。
7.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是指合法经营者,有营业执照等个体或单位。这也是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如果有人在黑市买东西,那么对不起,你买的东西物归原主,你付出的钱不做补偿。
8.原来的权利人还有权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就是上一条款的规定是指遗失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此条说的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9.提存一般放在公安局,公证处等地。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物应符合合同中约定。 如果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另外,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实践中,公证处经常被作为提存机关。
10.这是禁止流质条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保护抵押人的权利。例如;如果甲把自己的房屋以50万的价格抵押给乙,如果他们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乙所有,一年后债务人果真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即使房价上涨那么乙还是能取得房屋,那么甲的利益就受损了。这在质权中也是禁止的。
11.本条意思是,比如甲将自己的一栋别墅(价值300万)作抵押在五年内向银行贷款若干。他第一年贷30万,第二年又贷60万。这就不需另设抵押。所有债务全纳入最高额(300万)中。那么五年期限未到,所贷数目没超过300万,那么债权数额即不确定,因为甲有可能还要贷款。那么在第二年银行把25万债权转让给乙公司,由甲向乙公司偿还这25万。但是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仍属银行所有。但是如果甲与银行约定可以由乙公司享有抵押权则是可以的。
12.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考虑到商业实践的特殊性,企业之间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因此,我国物权法特别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与乙有买卖钢材及机器设备的两个合同关系,当乙不履行钢材合同时,甲可以留置乙存于甲处的和该合同没有关系的物品(机器设备)即使乙已经履行了机器设备的合同。但自然人间就不能。如甲为乙维修一台电视机和一辆自行车,乙认为不应该收那么多钱,支付了修电视的钱。那么甲只能留置自行车而不能是电视。
追问
什么东西?能简单点?
2014-08-1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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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必须要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把手机交给对方时所有权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再拿回来,已涉嫌盗窃罪。
对方未给你的钱属民事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必须要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把手机交给对方时所有权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再拿回来,已涉嫌盗窃罪。
对方未给你的钱属民事债务。
追问
那么没有任何法律证明,只有钱物交易没有证人的情况下,交易是否成立呢?也就是说这个交易除了2人知道,没有其他人见证
追答
没有任何证据的事情法律是不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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