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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五年前从B手中买了一套房子,后因为城市改造,获某小区开发商赔偿补价一套房。B闻讯后后悔自己卖早了,遂要求A私底补偿部分损失,A不同意,于是B找出理由起诉A,理由为B当...
A在五年前从B手中买了一套房子,后因为城市改造,获某小区开发商赔偿补价一套房。B闻讯后后悔自己卖早了,遂要求A私底补偿部分损失,A不同意,于是B找出理由起诉A,理由为B当年的房子是共有权证,有着夫妻两人共同名字,然而交易当时是通过C的房产交易所特殊关系才使交易官方程序完成,当然是A和B的要求下,C才帮忙的。所以现在B要求说B妻子没签字,所以要求作废合同,获得全部利益。请问B的官司胜率有多大?法律支持否?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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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也有此立法精神,《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的对象包括不动产。
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B胜诉几率不大,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B胜诉几率不大,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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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胜诉速率很大。原因有二,一,本案核心在于物权纠纷,房产过户存在瑕疵,权利人可以起诉房地局撤销A的房产证,如果撤销成功,即可阻断A的物权变动效力,继而实现B的权利.二,一般情况下,夫妻有互为代理权,但本案中似乎有恶意串通的嫌疑,若果真如此,本案AB的合同效力就会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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