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教育制度监督与监督责任的监督执纪问责中的监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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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的概念和内涵
1. 监督:据《辞海》解释,监督为监察、督促。该词最早见于范晔所著《后汉书·荀彧传》。曹操极力主张由荀彧担任监军一职,他在上奏给汉献帝的奏章里有这样一句:“臣闻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谋而鲜过者也。”意思是,古代派兵遣将时一般任命监军一职,以便庄重地执行国家使命,避免和减少过错,起到监察督促的作用。《说文解字》将“监”解释为“临下也”,从上往下看,将“督”解释为“察也”,即察视的意思,大意是对派出打仗的军官是否严格执行皇帝的命令进行监察和督促。由此可见,此前我国就已有了“监督”一词,并且它明确有着监察督促的含义。监督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特定组织或个人行为拥有权力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 执纪:是指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3. 问责:顾名思义就是追问责任。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矫正自古有之,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我国古代社会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已蕴含现代行政的理念、渊源和形式,但囿于历史条件、政治体制等因素,并没有真正形成具有现代民主和法治意义的“责任政府”,作为现代吏治习惯的行政问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重大责任事故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建立了许多责任追究制度。2003年“非典”以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明显加快了步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本质上来讲,问责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公权力的运作始终遵循公共意志的表达和公共利益的诉求。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区别与联系
从区别来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 依据不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执纪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问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
2. 对象范围不同。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内部性,监督范围只局限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对党外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监督效力;监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只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论其年龄、身份、职务、工作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只要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不论其单位性质、层次高低、人员构成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执纪对象包括所有党员和公务人员。主要针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问责对象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可见,问责的对象主要是指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包括一般党员和公务人员。
3. 决定机关不同。执纪的决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特有的程序作出。问责的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承办机关。一般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4. 内容不同。监督主要包括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执纪主要是依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依纪依法纠“四风”、依纪依法惩治腐败、依纪依法开展行政监察。问责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为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 方式不同。监督方式主要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执纪包括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处分和执行处分等环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问责方式一般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在实践中还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岗位调整等。
6. 作用不同。监督主要是对党员和党的干部采取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引导党员和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遵纪守法,体现了保护、惩戒功能。执纪是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议和行政机关的决定正确实施,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问责将有利于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落实。
从联系来看,“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这三者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1. 监督是主线,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始终。监督是最基本的职能,也是执纪问责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监督,就发现不了问题,执纪问责也将无从谈起。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2. 执纪是核心,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得失成败。执纪是纪检监察机关特有职权,是保证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没有执纪,只有监督,就没有纪律约束力、惩戒力、震慑力,也失去了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有力震慑。
3. 问责是关键,守护住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问责和执纪相互补充、各自有所侧重,执纪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问责,才能传递压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三、对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越来越严重,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效果都在明显下降,造成“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理念、找准定位,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聚焦中心任务,必须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
1. 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定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依然多发,纠正“四风”、防止反弹任务艰巨。一要更新思想理念。纪委要摒弃以往的思维定势、角色定势和工作定势,以跟得上、抓得住、用得好机遇的态度深入推进“三转”工作,从真正解决问题的角度定任务、用方法、添措施、强机制,重构和强化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理念。二要明确职责定位。党章第44条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两个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都是职责定位的根本依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根据现阶段任务,把职责具体化,把更多精力调配到主业上来,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做到监督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三要主动担当责任。纪委既不能代替党委行使统一领导职权,也不能代替部门担起具体责任,越俎代庖,冲到一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敢于碰硬,遇到矛盾和问题,不搁着、放着、躲着。
2. 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履行好监督责任,才能体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顺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一要严明党的纪律。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二要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抓源头治根本,建立改进作风长效监管机制,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释放从严信号,坚决防止反弹。三要严查违纪案件。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拓宽线索举报渠道,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和处置机制,认真核查各种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要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将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3. 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内生动力。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接处信访能力、查案能力、调研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锤炼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品格,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一要加强学习教育。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跟班轮训、警示教育等方式,经常性地组织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腐倡廉长效教育新机制。二要坚持正确履职。从“执行主体”向“监督主体”转变,紧紧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围绕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五项职责,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职监督转变,防止从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执纪监督“铁军”。
4. 加强保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对执纪监督问责的组织领导,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力保障。要强化协调配合。把主要力量放到对遵纪不够、执纪不严、违反纪律等现象的监督和案件查处上来,把工作重心放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执纪和曝光上来,把主要精力用到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来,推进各级纪委同转,以上转带下转,不搞上下一般粗。要完善体制机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根据实际需要,把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归纳提炼,上升为政策和制度。对现有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1. 监督:据《辞海》解释,监督为监察、督促。该词最早见于范晔所著《后汉书·荀彧传》。曹操极力主张由荀彧担任监军一职,他在上奏给汉献帝的奏章里有这样一句:“臣闻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谋而鲜过者也。”意思是,古代派兵遣将时一般任命监军一职,以便庄重地执行国家使命,避免和减少过错,起到监察督促的作用。《说文解字》将“监”解释为“临下也”,从上往下看,将“督”解释为“察也”,即察视的意思,大意是对派出打仗的军官是否严格执行皇帝的命令进行监察和督促。由此可见,此前我国就已有了“监督”一词,并且它明确有着监察督促的含义。监督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特定组织或个人行为拥有权力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 执纪:是指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3. 问责:顾名思义就是追问责任。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矫正自古有之,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我国古代社会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已蕴含现代行政的理念、渊源和形式,但囿于历史条件、政治体制等因素,并没有真正形成具有现代民主和法治意义的“责任政府”,作为现代吏治习惯的行政问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重大责任事故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建立了许多责任追究制度。2003年“非典”以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明显加快了步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本质上来讲,问责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公权力的运作始终遵循公共意志的表达和公共利益的诉求。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区别与联系
从区别来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 依据不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执纪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问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
2. 对象范围不同。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内部性,监督范围只局限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对党外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监督效力;监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只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论其年龄、身份、职务、工作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只要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不论其单位性质、层次高低、人员构成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执纪对象包括所有党员和公务人员。主要针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问责对象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可见,问责的对象主要是指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包括一般党员和公务人员。
3. 决定机关不同。执纪的决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特有的程序作出。问责的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承办机关。一般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4. 内容不同。监督主要包括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执纪主要是依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依纪依法纠“四风”、依纪依法惩治腐败、依纪依法开展行政监察。问责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为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 方式不同。监督方式主要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执纪包括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处分和执行处分等环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问责方式一般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在实践中还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岗位调整等。
6. 作用不同。监督主要是对党员和党的干部采取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引导党员和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遵纪守法,体现了保护、惩戒功能。执纪是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议和行政机关的决定正确实施,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问责将有利于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落实。
从联系来看,“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这三者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1. 监督是主线,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始终。监督是最基本的职能,也是执纪问责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监督,就发现不了问题,执纪问责也将无从谈起。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2. 执纪是核心,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得失成败。执纪是纪检监察机关特有职权,是保证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没有执纪,只有监督,就没有纪律约束力、惩戒力、震慑力,也失去了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有力震慑。
3. 问责是关键,守护住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问责和执纪相互补充、各自有所侧重,执纪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问责,才能传递压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三、对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越来越严重,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效果都在明显下降,造成“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理念、找准定位,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聚焦中心任务,必须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
1. 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定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依然多发,纠正“四风”、防止反弹任务艰巨。一要更新思想理念。纪委要摒弃以往的思维定势、角色定势和工作定势,以跟得上、抓得住、用得好机遇的态度深入推进“三转”工作,从真正解决问题的角度定任务、用方法、添措施、强机制,重构和强化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理念。二要明确职责定位。党章第44条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两个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都是职责定位的根本依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根据现阶段任务,把职责具体化,把更多精力调配到主业上来,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做到监督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三要主动担当责任。纪委既不能代替党委行使统一领导职权,也不能代替部门担起具体责任,越俎代庖,冲到一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敢于碰硬,遇到矛盾和问题,不搁着、放着、躲着。
2. 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履行好监督责任,才能体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顺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一要严明党的纪律。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二要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抓源头治根本,建立改进作风长效监管机制,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释放从严信号,坚决防止反弹。三要严查违纪案件。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拓宽线索举报渠道,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和处置机制,认真核查各种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要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将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3. 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内生动力。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接处信访能力、查案能力、调研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锤炼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品格,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一要加强学习教育。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跟班轮训、警示教育等方式,经常性地组织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腐倡廉长效教育新机制。二要坚持正确履职。从“执行主体”向“监督主体”转变,紧紧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围绕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五项职责,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职监督转变,防止从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执纪监督“铁军”。
4. 加强保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对执纪监督问责的组织领导,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力保障。要强化协调配合。把主要力量放到对遵纪不够、执纪不严、违反纪律等现象的监督和案件查处上来,把工作重心放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执纪和曝光上来,把主要精力用到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来,推进各级纪委同转,以上转带下转,不搞上下一般粗。要完善体制机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根据实际需要,把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归纳提炼,上升为政策和制度。对现有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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