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法转让股权 还是涉嫌倒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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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浙商商会会长刘永辉投资房地产酒店,转让股权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被逮捕入狱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有关它的每一项政策、每一个新出台的法规,某部门的新动向,都引发经济震荡,也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在房地产的世界里,法规乱,政策多,博弈繁杂而激烈。
不久前,安徽省无为县传来一个的消息:安徽籍浙商商、温州商会会员刘永辉在安徽省无为县合法投资房地产,却因转让房地产股权涉嫌倒卖土地而被逮捕入狱。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先后收到来自浙江、安徽商会,以及浙商商会、温州商会会员刘永辉的家属等来信,反映了这一事件。来信称其丈夫合法投资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被逮捕入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环境,这不能不引起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
近日,人民日报《中国经济周刊》、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带着群众反映的问题,纷纷前往无为县采访,就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来龙去脉:诚意感动去投资,资产被侵遭羁押
一个浙商,为何会到无为县去投资,又为何会因投资而遭受牢狱之灾呢?据来信反映: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安徽省无为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县招商局到温州招商引资,先后与刘永辉商谈28次,要求安徽籍浙商刘永辉到无为县投资兴业。刘永辉被无为县领导的诚意感动,决定前往无为县去投资。
在无为县工商局,记者查阅了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资料,从中了解到,2009年7月22日刘永辉和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合法取得无为县200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占地面积46200m2,其中建设用地39350 m2,该片土地经政府规划,拟建设一座四星级酒店及6栋高层住宅,刘永辉同时向无为县人民政府缴纳了20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
2009年9月,由刘永辉等四人发起,筹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了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公司),刘永辉占公司股权55%,刘永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鸿日公司向无为县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485万元,同时鸿日公司与无为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续。
经无为县政府会议决定,以该公司来建设四星级酒店项目。2011年9月16日,该公司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公司的6号楼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其他楼盘也开始销售。
记者了解到,这段期间,公司的股权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公司发起的其他三股东撤资,无为县政府做刘永辉工作,由刘永辉购买另两名股东30%的股权(购买后刘永辉股权为85%)。后刘永辉向徐和财、朱斌二人各转让了22%的股权,公司另一名股东徐肖峰向朱斌转让15%的股权,徐和财又向现股东倪世明转让了自己的22%股权后退出公司,这样,倪世明取得公司股权的22%,朱斌取得公司股权的37%,刘永辉保留公司41%的股权,倪世明为公司总经理,刘永辉因其他地方也有开发项目,不能常驻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倪世明。
公司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3月2日,倪世明利用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有利条件,用公司的2000 多m2的预期门面房和两套住宅房,以及7000万人民币收购了朱斌的37%的股权。2012年1月17日,公司6号楼开始销售,倪世明将房屋销售的部分款项直接为其个人的巨额高利贷债务进行抵账。截止2012年2月20日止,倪世明已经挪用了公司2700多万元房屋销售款,公司1-5号楼号楼开盘时购房人的购房认筹资金约40余万直接进入了倪世明的个人账户。同时,倪世明让妻子焦玲成为公司监事,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辉的名义,在无为县工商银行设立账户,截止到2012年2月20日,已有660多万元购房款进入该账户。
刘永辉发现了倪世明违法犯罪行为后到无为县公安局举报倪世明,由此和倪世明发生严重冲突。无为县公安局对于刘永辉反应的有据可查的问题不仅不立案调查,反而在2012年3月23日以刘永辉涉嫌非法转让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认定刘转让个人股权就是倒卖公司土地使用权)对刘永辉实施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无为县检察院以相同罪名对刘批捕,无为县公安局预审民警明确告知刘永辉,将会把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限用完,利用程序,拖延羁押时间,要求刘永辉交出股权转让款。
在无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刘永辉的案件县有关领导和公安局高度重视,刘永辉多次向县公安局报案倪世明侵占公司资金,因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没有立案。
那么,刘永辉为何要转让股权呢?通过来信反映与公司实地调查,记者了解到,2011年6月份,倪世明胁迫刘永辉签订了《债权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刘永辉转让30%的股权,但未按该协议给付刘永辉股权转让的资金。2011年9月18日,倪世明持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以及假冒刘永辉的签名,到无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刘永辉对该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转让给了自己。
那么,为什么倪世明要如此急迫地需要刘永辉转让股权呢?多份来信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倪世明为了偿还高利贷,想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向银行借款偿还高利贷,所以伪造了法定代表人刘永辉的签名及委托书,欲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款,但被刘永辉及时制止,现在,刘永辉被羁押后,倪世明成为鸿日公司的控制人,其妻子焦玲也成为鸿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公司已经成为倪世明、焦玲夫妇的财产。
记者查阅公司资料时发现,2011年9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刘永辉签名;同日签名的《无为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章程》;甲方为刘永辉,乙方为倪世明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刘永辉的多个签名笔迹,显然都不是出自一人之手。
据了解,在变更刘永辉30%的股权材料中,有许多材料是需要刘永辉亲笔签名的,多种字体的刘永辉签名,为何无为县工商局视而不见,仍可作变更登记?记者不得而知。
专家释疑:股权转让不能认定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刘永辉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刘永辉案件发生后,被逮捕入狱的罪名就是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对于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权是不是倒卖土地使用权?来自浙江商会的信中提出疑问: 投资商刘永辉通过政府组织合法竞拍获得项目土地,项目公司和政府国土局有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积极建设开发项目,虽然有转让股权的行为,但都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转让并且工商部门也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并没有丝毫非法转让土地和倒卖土地的行为,这种股权转让的行为在全国都很普遍,全国人大出台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从没有认定这种股权转让的行为就等同于是非法倒卖土地权的行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无为县公安局刑拘刘永辉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刘永辉是合法转让股权,还是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为此,京城著名的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研究所研究员陈泽宪教授)、物权法和公司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和陈甦教授)对刘永辉案件进行了专家论证。
经济学、法学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本来界限是非常明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本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两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界限的模糊往往会引发认识的模糊,进而造成操作上的失误。比如,有些人就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将会造成土地管理职能缺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照此逻辑,每天都有大量的股权交易,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不在少数,岂不是每天都在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股权交易岂不成了规避法律的手段?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实际就是股权转让,按此逻辑,上市公司就要在每笔股票交易后马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显然是很荒唐的。从现行法律和理论上澄清这些错误认识,十分必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刘永辉在本案中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
1、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不能混淆。
股权是股东财产,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财产,不能非法转让。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财产。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公司股权。
作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始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从未被转让或倒卖;部分股东转让部分股权之前和之后,享有该土地使土地使用权用权的合法主体都是该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没有发生转让和倒卖,更谈不上“非法转让、倒卖”。
3、股权转让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也没有针对特定标的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刑法第228条也没有“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石,必须得到遵守。
4、如果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会导致十分荒谬的结论。
如果认为转让股份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房地产整个行业都将不能转让股权,亦不能上市,因为转股和上市都是股权的转让和买卖,那势必造成参与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产公司都应退市出局,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个中谜团:双方倒卖,罪罚一方,记者采访遭阻挠
在调查了解刘永辉案件中,一些谜团令人费解:
一、来自浙江商会的信中提出疑问:倪世明侵占公司资金数千万元(有帐可查),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永辉多次向公安局报案,为何公安部门不受理?倪世明冒用刘永辉签名非法变更刘永辉30%股权,刘永辉到工商局和公安局举报,两个单位为何置之不理?倪世明有多次威胁刘永辉及其律师的事实,为何县公安局对刘永辉的这些有据可查的举报置之不理?
二、刘永辉所转让的股权,最终是落在倪世明手中,使倪世明成为公司的法定控制人。倪世明是股权转让的实际获利者。如果说刘永辉倒卖了土地使用权有罪,那么倪世明同样参与了倒卖,现在为何刘永辉被逮捕入狱,而倪世明却能安然无事,独享股权的利益呢?
三、刘永辉倒卖土地被羁押,直接影响到当地的投资环境,使外商投资产生顾虑。从创优投资环境考虑,当地政府也应把这个案件告知社会,以正视听。但是,在无为县公安局采访时,公安局政工科就要求记者必须通过无为县委宣传部才能进行采访,而记者要通过这些批准,则往往吃闭门羹。
房地产业的发展,给中国城镇建设带来了历史机遇。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土地出让积累资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支持。这是非常伟大的成就。另一方面,城镇房地产业的空前繁荣,吸引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这对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将产生非常深远的正面意义。现刘永辉案件已两次被无为县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刘永辉也已被羁押近六个月了。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有关它的每一项政策、每一个新出台的法规,某部门的新动向,都引发经济震荡,也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在房地产的世界里,法规乱,政策多,博弈繁杂而激烈。
不久前,安徽省无为县传来一个的消息:安徽籍浙商商、温州商会会员刘永辉在安徽省无为县合法投资房地产,却因转让房地产股权涉嫌倒卖土地而被逮捕入狱。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先后收到来自浙江、安徽商会,以及浙商商会、温州商会会员刘永辉的家属等来信,反映了这一事件。来信称其丈夫合法投资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被逮捕入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环境,这不能不引起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
近日,人民日报《中国经济周刊》、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带着群众反映的问题,纷纷前往无为县采访,就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来龙去脉:诚意感动去投资,资产被侵遭羁押
一个浙商,为何会到无为县去投资,又为何会因投资而遭受牢狱之灾呢?据来信反映: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安徽省无为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县招商局到温州招商引资,先后与刘永辉商谈28次,要求安徽籍浙商刘永辉到无为县投资兴业。刘永辉被无为县领导的诚意感动,决定前往无为县去投资。
在无为县工商局,记者查阅了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资料,从中了解到,2009年7月22日刘永辉和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合法取得无为县200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占地面积46200m2,其中建设用地39350 m2,该片土地经政府规划,拟建设一座四星级酒店及6栋高层住宅,刘永辉同时向无为县人民政府缴纳了20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
2009年9月,由刘永辉等四人发起,筹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了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公司),刘永辉占公司股权55%,刘永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鸿日公司向无为县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485万元,同时鸿日公司与无为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续。
经无为县政府会议决定,以该公司来建设四星级酒店项目。2011年9月16日,该公司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公司的6号楼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其他楼盘也开始销售。
记者了解到,这段期间,公司的股权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公司发起的其他三股东撤资,无为县政府做刘永辉工作,由刘永辉购买另两名股东30%的股权(购买后刘永辉股权为85%)。后刘永辉向徐和财、朱斌二人各转让了22%的股权,公司另一名股东徐肖峰向朱斌转让15%的股权,徐和财又向现股东倪世明转让了自己的22%股权后退出公司,这样,倪世明取得公司股权的22%,朱斌取得公司股权的37%,刘永辉保留公司41%的股权,倪世明为公司总经理,刘永辉因其他地方也有开发项目,不能常驻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倪世明。
公司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3月2日,倪世明利用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有利条件,用公司的2000 多m2的预期门面房和两套住宅房,以及7000万人民币收购了朱斌的37%的股权。2012年1月17日,公司6号楼开始销售,倪世明将房屋销售的部分款项直接为其个人的巨额高利贷债务进行抵账。截止2012年2月20日止,倪世明已经挪用了公司2700多万元房屋销售款,公司1-5号楼号楼开盘时购房人的购房认筹资金约40余万直接进入了倪世明的个人账户。同时,倪世明让妻子焦玲成为公司监事,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辉的名义,在无为县工商银行设立账户,截止到2012年2月20日,已有660多万元购房款进入该账户。
刘永辉发现了倪世明违法犯罪行为后到无为县公安局举报倪世明,由此和倪世明发生严重冲突。无为县公安局对于刘永辉反应的有据可查的问题不仅不立案调查,反而在2012年3月23日以刘永辉涉嫌非法转让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认定刘转让个人股权就是倒卖公司土地使用权)对刘永辉实施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无为县检察院以相同罪名对刘批捕,无为县公安局预审民警明确告知刘永辉,将会把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限用完,利用程序,拖延羁押时间,要求刘永辉交出股权转让款。
在无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刘永辉的案件县有关领导和公安局高度重视,刘永辉多次向县公安局报案倪世明侵占公司资金,因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没有立案。
那么,刘永辉为何要转让股权呢?通过来信反映与公司实地调查,记者了解到,2011年6月份,倪世明胁迫刘永辉签订了《债权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刘永辉转让30%的股权,但未按该协议给付刘永辉股权转让的资金。2011年9月18日,倪世明持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以及假冒刘永辉的签名,到无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刘永辉对该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转让给了自己。
那么,为什么倪世明要如此急迫地需要刘永辉转让股权呢?多份来信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倪世明为了偿还高利贷,想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向银行借款偿还高利贷,所以伪造了法定代表人刘永辉的签名及委托书,欲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款,但被刘永辉及时制止,现在,刘永辉被羁押后,倪世明成为鸿日公司的控制人,其妻子焦玲也成为鸿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公司已经成为倪世明、焦玲夫妇的财产。
记者查阅公司资料时发现,2011年9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刘永辉签名;同日签名的《无为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章程》;甲方为刘永辉,乙方为倪世明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刘永辉的多个签名笔迹,显然都不是出自一人之手。
据了解,在变更刘永辉30%的股权材料中,有许多材料是需要刘永辉亲笔签名的,多种字体的刘永辉签名,为何无为县工商局视而不见,仍可作变更登记?记者不得而知。
专家释疑:股权转让不能认定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刘永辉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刘永辉案件发生后,被逮捕入狱的罪名就是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对于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权是不是倒卖土地使用权?来自浙江商会的信中提出疑问: 投资商刘永辉通过政府组织合法竞拍获得项目土地,项目公司和政府国土局有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积极建设开发项目,虽然有转让股权的行为,但都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转让并且工商部门也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并没有丝毫非法转让土地和倒卖土地的行为,这种股权转让的行为在全国都很普遍,全国人大出台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从没有认定这种股权转让的行为就等同于是非法倒卖土地权的行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无为县公安局刑拘刘永辉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刘永辉是合法转让股权,还是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为此,京城著名的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研究所研究员陈泽宪教授)、物权法和公司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和陈甦教授)对刘永辉案件进行了专家论证。
经济学、法学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本来界限是非常明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本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两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界限的模糊往往会引发认识的模糊,进而造成操作上的失误。比如,有些人就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将会造成土地管理职能缺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照此逻辑,每天都有大量的股权交易,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不在少数,岂不是每天都在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股权交易岂不成了规避法律的手段?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实际就是股权转让,按此逻辑,上市公司就要在每笔股票交易后马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显然是很荒唐的。从现行法律和理论上澄清这些错误认识,十分必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刘永辉在本案中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
1、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不能混淆。
股权是股东财产,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财产,不能非法转让。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财产。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公司股权。
作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始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从未被转让或倒卖;部分股东转让部分股权之前和之后,享有该土地使土地使用权用权的合法主体都是该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没有发生转让和倒卖,更谈不上“非法转让、倒卖”。
3、股权转让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也没有针对特定标的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刑法第228条也没有“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石,必须得到遵守。
4、如果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会导致十分荒谬的结论。
如果认为转让股份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房地产整个行业都将不能转让股权,亦不能上市,因为转股和上市都是股权的转让和买卖,那势必造成参与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产公司都应退市出局,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个中谜团:双方倒卖,罪罚一方,记者采访遭阻挠
在调查了解刘永辉案件中,一些谜团令人费解:
一、来自浙江商会的信中提出疑问:倪世明侵占公司资金数千万元(有帐可查),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永辉多次向公安局报案,为何公安部门不受理?倪世明冒用刘永辉签名非法变更刘永辉30%股权,刘永辉到工商局和公安局举报,两个单位为何置之不理?倪世明有多次威胁刘永辉及其律师的事实,为何县公安局对刘永辉的这些有据可查的举报置之不理?
二、刘永辉所转让的股权,最终是落在倪世明手中,使倪世明成为公司的法定控制人。倪世明是股权转让的实际获利者。如果说刘永辉倒卖了土地使用权有罪,那么倪世明同样参与了倒卖,现在为何刘永辉被逮捕入狱,而倪世明却能安然无事,独享股权的利益呢?
三、刘永辉倒卖土地被羁押,直接影响到当地的投资环境,使外商投资产生顾虑。从创优投资环境考虑,当地政府也应把这个案件告知社会,以正视听。但是,在无为县公安局采访时,公安局政工科就要求记者必须通过无为县委宣传部才能进行采访,而记者要通过这些批准,则往往吃闭门羹。
房地产业的发展,给中国城镇建设带来了历史机遇。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土地出让积累资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支持。这是非常伟大的成就。另一方面,城镇房地产业的空前繁荣,吸引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这对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将产生非常深远的正面意义。现刘永辉案件已两次被无为县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刘永辉也已被羁押近六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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