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题目怎么做?

原告冯虎花,女,1997年10月26日生,学生。原告冯虎帅,男,1998年12月16日生,学生。委托代理人包银梅,女,系二原告之母。被告冯彪,男,系二原告之父。被告关哲,... 原告冯虎花,女,1997年10月26日生,学生。
原告冯虎帅,男,1998年12月16日生,学生。
委托代理人包银梅,女,系二原告之母。
被告冯彪,男,系二原告之父。
被告关哲,男,系诉争房屋的买受人。
【案情】2006年4月26日,被告冯彪和原告代理人包银梅将本案争议房屋抵押在宁武县城区信用社贷款11万元,期限一年,房屋作价16万元。2007年9月14日,原告代理人包银梅与冯彪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包银梅与冯彪自愿离婚。二、女儿冯虎花归包银梅抚养,抚养费由包银梅负担;儿子冯虎帅归冯彪抚养,抚养费由冯彪负担。三、楼房一处共八间归儿子冯虎帅、女儿冯虎花所有。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债务各自清偿。离婚后,因父亲冯彪不善于照料儿子冯虎帅,冯虎帅也基本随母亲生活,离婚后房屋由被告冯彪居住管理,一直未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冯虎帅和冯虎花名下。2009年7月27日,被告冯彪将房屋以32万元卖给被告关哲,用卖房款3万多元清偿了冯彪和包银梅2006年在信用社的抵押贷款后,将抵押在信用社的土地证、房产证交给了关哲。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冯彪,共有人为包银梅等三人。不久冯彪用所得卖房款中的15万元购买了两间门面房。两个月后冯彪搬出,将房屋交给关哲占有、使用,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2010年8月3日,冯彪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被判刑六年。2011年该房屋被开发,同年9月23日在关哲拆除该房屋过程中包银梅出面阻拦,关哲称房屋早已由他买下,包银梅阻拦无效,房屋分三次被拆毁。原告诉至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二原告的房屋所有权;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关哲返还房产、土地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原告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该鉴定中心于2013年7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产总价值为614230元。
被告冯彪辩称,房子是我卖的,卖了32万,未与包银梅及子女商量。被告关哲辩称,我与冯彪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无过错,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房屋买卖时我知道包银梅、冯彪离婚,但并不知道他们对财产的约定,房价比市场价高,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价不合理不合法,我不认可,其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相互矛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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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刺青爱人al
2018-10-1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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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难了不会。题目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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惬意还完美丶赤子02
2018-09-24 · TA获得超过2979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6556
采纳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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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合作承包 资质还是按照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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