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纯收益分配中的问题
2020-01-28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矿产资源的纯收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从纯粹自然资源到矿产品销售收入,在支付给劳动报酬、资金利息之后所得的收益,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和资本出资者之间如何分配。因为其他相关的分配在矿产品产出以前已经解决了,即初次分配已经完成。这里讨论的收益分配,主要是如何处理两种收益的关系,即资源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关系。至于劳动的收益和资金的收益,都是社会收益分配的问题,不是产业内部要解决的。但是,从矿产资源和矿业资本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资源收益(矿产资源的净价值和生态环境补偿价值)长期不到位,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太低,与其对矿业的贡献严重脱节;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基本缺少有效的调节;矿山地质生态环境补偿长期处于欠账状态;与此同时,资本收益长期越位。大多数矿产品价值已经由市场形成,并与国际接轨;矿业权价值通过市场竞标,也由市场形成,成本已经不是形成价格的依据。资源收益的不到位部分,必然为资本收益越位部分所占有,
这就是纯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后果极其严重。这种占用是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的。前面已经提到,矿业权的价值是通过资本投入、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矿产资源的价值(净价值)是大自然赋予的,由于其稀缺性、有用性及垄断而形成了价值。而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是这两方面价值构成的。因此我们可以推导: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经济关系研究
在矿业生产中,矿产资源是以矿产资源资产的身份参与的,而矿产资源资产的配置是借助于矿业权(即使用权)。所以,当由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格时,首先要由市场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价格,然后减去实收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两者代表资源价格),就是矿业权价款。当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收取标准很低,与其实际贡献相脱节时,其不到位的部分就自动转移到矿业权价款之中。这一切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发生的,也是一个变动值。
矿产资源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受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影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需求旺盛,国内需要大量进口,其中矿产资源是个瓶颈。在矿业生产的三大要素中,劳动和资本都能用社会平均工资、原材料和设备的正常价格、正常的贷款利息获取。唯有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要经过竞争才能获取。当矿业的平均利润率高于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时,便产生了矿业的红利(高出社会平均部分)。这时,竞争矿业权就是抢夺红利,促成矿业权大幅上涨。可是,在这种情况下,代表矿产资源价格的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多年不变。山西焦煤,每吨售价40元,只收取4元的资源补偿费,相当于每消耗1吨资源量,支付2元的资源补偿费。这些应收而未收的权益,没有使最终消费者获益,而是被资本所有者挤占了。这些权益,在探采分离的情况下,通过转让矿业权被勘探资本所有者挤占了;在探采结合的情况下,通过矿产品销售被矿业资本所有者挤占了。
必须指出,用资本权益挤占资源权益,危害极大。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属于全民所有,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重要的财富。充分利用这些财富,可以为广大人民做许多有利于民生的好事。而让它流失了,不仅好事没做成,反而给社会带来以下危害:
(1)它使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收益大量流失。这些流失的财富,大多为3类主体占有:一是垄断的国有企业。他们获得后作为自己创造的财富,首先在内部分配,造成行业之间的分配不公。二是私人或外资矿业资本出资者。形成了像山西煤老板、河北铁矿老板那样的富豪,加大了贫富差距。三是贪官。助长了以权谋私贪官的形成,激化了官民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2)助长了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对节约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极为不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耗矿产资源的都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他们消耗的要素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其节约和合理利用是最有效的。可是我国对矿产资源消耗只收取最低的补偿,没有充分利用这个机制,这必然促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吃矿产资源的“大锅饭”,助长了这个最短缺要素的过度消耗。
(3)造成矿山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均,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提高矿业劳动生产率。矿产品是按质论价,而生产成本却因矿山企业所占资源的地理位置、天然禀赋不同而相差悬殊。这种级差收益在矿产资源的价值中占很大的比重,一个品位高、条件好的矿山,与一个品位低、条件差的矿山相比,其纯收益可以相差几倍、十几倍。对这种差异,现行的资源税根本不能调节,其结果不仅造成资源所有权的权益损失,也使各矿山企业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对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极为不利,还使一些矿业政策顾此失彼而难以出台。
(4)它使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有所错位。在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下,矿产资源资产是作为一个整体体现其价值的,如果其中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不到位,其缺失部分必然进入矿业权人(即资源使用)的权益之中。这就为地方政府掌控矿业权提供了吸引力,通过出资探矿,转让矿业权来获取矿产资源的收益。其结果既造成政企不分,又助长了短期行为。所谓政企不分,是指出资找矿、追求矿业权收益,本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当组建探矿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谓短期行为,是指资源收益是先使用,后收取;矿业权收益是先收取,后使用。如果用资本权益取代资源收益,等于提前收取了资源收益,形成事实上“卖资源”,诱导地方领导急功近利,追求效益。这样下去,就是“寅吃卯粮”,造成资源和财政透支。
此外,天然资源的收益是国际上矿产资源资产的组成部分,如果我国的这部分收益普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也会助长对国内资源的争夺。这对人均占有矿产资源少、开采强度大、矿山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矿产品制品又大量用于出口的我国,总体上是得不偿失的,不利于合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2024-11-14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