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的“离坚白”和“白马非马”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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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约公元前320~前250年)亦称公孙龙子,名家,战国中期著名的辩者。赵国人,出身没落贵族,曾为赵国平原君的门客。提倡“偃兵”,反对兼并战争。西汉末扬雄《法言》说:“公孙龙辩辞数万”,但现存《公孙龙子》仅有《迹府》、《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名实论》等6篇。其中第一篇是后人对公孙龙子生平事迹的杂凑集录,其余5篇基本上是他本人原作,是研究其哲学思想的主要材料。但全部著作仅剩下1906个字。其主要论题是“离坚白”和“白马非马”,是名家之“离”派。
“离坚白”是公孙龙子在《坚白论》中以坚、白、石的关系为题所作的辩说。他认为人们对于一块白而坚的石头,用眼睛看它,只见其白,不感其坚;用手摸它,只触其坚,不觉其白。因而断定视觉只能得白而不能得坚,说明视时无坚;触觉只能得坚而不能得白,说明触时无白,从而把人的视觉和触觉截然分开,否定感觉综合反映事物的能力,又把石头的坚与白截然分开,提出“坚白石二”的论题,得出石之坚白相高的结论,亦即“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其实,这是人体视觉与触觉的不同职能。但客观事物的属性不是依赖于人的感觉而存在的。人的感觉虽然只能分别告诉人们坚、白。石。但知觉却可以综合告诉人们坚白石。公孙龙以“见与不见”,“拊与不拊”得出离坚白的结论,既陷入了主观主义的感觉论,又否定了知觉对五官感觉的综合能力。他通过对“坚白石”属性的分析,得出事物形、色、质诸属性相离的结论,这无疑是错的。
所谓“白马非马”说,是公孙龙在《白马论》中的命题。公孙龙认为“白”、“马”、“白马”这三个概念不得相混。他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马非马。”他把马的白色与马的形状分离了,认为马是指形状,白是指颜色。颜色不是形状,形状不是颜色。所以白马不是白,白马也不是马。
“马”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马包括黄马、黑马、红马等等。所以“马”与“白马”是不同的。白马的内涵除了“马”的形状外,还要求马的“色”。“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所以白马非黄马、黑马。他说,“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日,白马非马也!”这就把共性的马当作抽象的独立物,脱离了具体马的马;又把个性的“白马”概念,完全脱离了马的客观性和具体性,认为讲马的颜色必须脱离马的形体,讲马的形体必须脱离马的颜色,剩下的只是空洞、僵死和抽象的语词“马”与“白”。这种抽象的语词“白马”不能指称任何马。其结果不仅白马非马,就是黄马、黑马、红马也非马。可是他忘了自己骑着白马过关的时候,不交马的通行税,官吏是禁止通行的。
公孙龙这种辩说的失足有四点:
(1)与离坚白一样,把马的色与形相脱离,把同一事物各种属性与事物相脱离,导致了白马非马的混乱。
(2)白马非马是对白马是马的否定。这就否定了一般只能存在于个别之中,和个别都是一般的辩证法,陷入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
(3)把一般与个别绝对地对立起来。以求个性而否定共性,夸大了个性与共性在现象上的差别,否定了个性与共性在本质上的相互联结。把现象与本质又绝对对立起来,寻求一种无现象的本质,无个性的共性,导致客观唯心论。
(4)在逻辑上也陷入了偷换概念和“以名乱实”的错误。正如苟子所驳斥的:“此惑于用名以乱实也。”(《苟子·正名》)
除白马非马的典型诡辩外,他还和辩者滔滔不绝地论辩什么“鸡三足”、“火不热”、“轮不辗(niǎn)地”、“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目不见”、“飞鸟之景(影)未尝动也”等。所谓“鸡三足”,是《公孙龙子·通变论》中讲的:“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这里的“谓”,是同类的通称,因为“一”,加上具体的“数”二,合为三足。以此类推,牛羊足五。在他看来,火热,是人感觉,非火之自身热,所以说“火不热”。如此说来,世界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这与18世纪英国的主观唯心论者贝克莱的命题(“物是感觉的复合”)是多么相似。他们认为“矩”、“规”都是具体的方圆,不是“指”的抽象的方圆,所以是不方不圆。所谓“目不见”是说“人谓国能见物,而且以因火见,是目不能见,由火乃得见也……”(《坚白论》)这是片面强调外因条件的谬论。“飞鸟之影未尝动也”是说,如果说鸟动而影动,而非影自动测言之有理;如果说鸟飞而影不动,那就是无知的诡辩了。因为它割裂了运动的连续性与不连续性的统一。这与公元前400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芝诺所谓的“飞箭不动”又多么地相似!芝诺看不到飞箭在空间的位移是既在这点,又不在这点的矛盾运动,把飞箭在每一瞬间的相对静止绝对化了,成为形而上学的绝对静止的诡辩论者。
作为能言善辩者公孙龙,虽然跌人了客观唯心论和绝对主义的泥坑,但是他在繁琐的论证中,注重了概念的区别。如个别与一般,白与马,白与坚,白马与马等各自概念自身的明确、固定,不能含混。这是符合逻辑学上的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应该说,他在中国古代哲学和逻辑学发展史上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公孙龙为什么针对“白马是马”的一般常识,而提出“白马非马”的论断呢?其实这正是他哲学思想的一面旗帜,是最具特色的论点。
首先,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是主张“以正名实而化天下”(《迹府》),也就是名要符实。这具有唯物因素。他认为“白马”只能是“白马”,如果把“白马”叫“马”,那是“旷”了“白”,不是“白马”的“实”。“马”就是“马”,如果把“马”叫做“白马”,那就是“过”了“白”,也不是“马”的“实”。所以,“白马非马”在“名正”的原则上,要求“名”具有确定性的意义上说,是求实的唯物论。
其次,公孙龙认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马非马”’。(《白马论》)这是“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理论分析。
其三,公孙龙认为“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马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这是从实践角度进行分析的。如果说需要马,黄马、黑马都可以拿来充数。如果说需要白马,黄马,黑马就不可以拿来充数。由此可见,白马只是马的一种,白马同马是有区别的。这里,公孙龙明确了白马是马的一种,也就是白马是马的常识,只是强调白马是共性马的一种个性,是共性所不能等同的个性,故日“白马非马”,强调了共性与个性的区别,不无道理。
其四,公孙龙认为马都是有颜色的,所以才有白马、黄马、黑马的区别,即“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而且指出有色的马,如白马是白与马的结合,也就是颜色与形体的结合,才有白马。而马只指形体,故白马非马,这里是肯定了白马异于马,而并非否定白马是马的一种。公孙龙在这里认为白马除具有马的一般特征以外,更突出的是具有自己的特性,即“白色”。所以,白马异于马。公孙龙的这种认识,应当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开创性,它符合辩证法讲的个别与一般相区别的原理。当然,他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更多地注意了个别与一般之间的差别,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因而易误人歧途。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能看到个性与共性相区别的这一面的辩证性,应该说在中国古代哲学和逻辑学上是一大贡献。
“离坚白”是公孙龙子在《坚白论》中以坚、白、石的关系为题所作的辩说。他认为人们对于一块白而坚的石头,用眼睛看它,只见其白,不感其坚;用手摸它,只触其坚,不觉其白。因而断定视觉只能得白而不能得坚,说明视时无坚;触觉只能得坚而不能得白,说明触时无白,从而把人的视觉和触觉截然分开,否定感觉综合反映事物的能力,又把石头的坚与白截然分开,提出“坚白石二”的论题,得出石之坚白相高的结论,亦即“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其实,这是人体视觉与触觉的不同职能。但客观事物的属性不是依赖于人的感觉而存在的。人的感觉虽然只能分别告诉人们坚、白。石。但知觉却可以综合告诉人们坚白石。公孙龙以“见与不见”,“拊与不拊”得出离坚白的结论,既陷入了主观主义的感觉论,又否定了知觉对五官感觉的综合能力。他通过对“坚白石”属性的分析,得出事物形、色、质诸属性相离的结论,这无疑是错的。
所谓“白马非马”说,是公孙龙在《白马论》中的命题。公孙龙认为“白”、“马”、“白马”这三个概念不得相混。他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马非马。”他把马的白色与马的形状分离了,认为马是指形状,白是指颜色。颜色不是形状,形状不是颜色。所以白马不是白,白马也不是马。
“马”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马包括黄马、黑马、红马等等。所以“马”与“白马”是不同的。白马的内涵除了“马”的形状外,还要求马的“色”。“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所以白马非黄马、黑马。他说,“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日,白马非马也!”这就把共性的马当作抽象的独立物,脱离了具体马的马;又把个性的“白马”概念,完全脱离了马的客观性和具体性,认为讲马的颜色必须脱离马的形体,讲马的形体必须脱离马的颜色,剩下的只是空洞、僵死和抽象的语词“马”与“白”。这种抽象的语词“白马”不能指称任何马。其结果不仅白马非马,就是黄马、黑马、红马也非马。可是他忘了自己骑着白马过关的时候,不交马的通行税,官吏是禁止通行的。
公孙龙这种辩说的失足有四点:
(1)与离坚白一样,把马的色与形相脱离,把同一事物各种属性与事物相脱离,导致了白马非马的混乱。
(2)白马非马是对白马是马的否定。这就否定了一般只能存在于个别之中,和个别都是一般的辩证法,陷入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
(3)把一般与个别绝对地对立起来。以求个性而否定共性,夸大了个性与共性在现象上的差别,否定了个性与共性在本质上的相互联结。把现象与本质又绝对对立起来,寻求一种无现象的本质,无个性的共性,导致客观唯心论。
(4)在逻辑上也陷入了偷换概念和“以名乱实”的错误。正如苟子所驳斥的:“此惑于用名以乱实也。”(《苟子·正名》)
除白马非马的典型诡辩外,他还和辩者滔滔不绝地论辩什么“鸡三足”、“火不热”、“轮不辗(niǎn)地”、“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目不见”、“飞鸟之景(影)未尝动也”等。所谓“鸡三足”,是《公孙龙子·通变论》中讲的:“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这里的“谓”,是同类的通称,因为“一”,加上具体的“数”二,合为三足。以此类推,牛羊足五。在他看来,火热,是人感觉,非火之自身热,所以说“火不热”。如此说来,世界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这与18世纪英国的主观唯心论者贝克莱的命题(“物是感觉的复合”)是多么相似。他们认为“矩”、“规”都是具体的方圆,不是“指”的抽象的方圆,所以是不方不圆。所谓“目不见”是说“人谓国能见物,而且以因火见,是目不能见,由火乃得见也……”(《坚白论》)这是片面强调外因条件的谬论。“飞鸟之影未尝动也”是说,如果说鸟动而影动,而非影自动测言之有理;如果说鸟飞而影不动,那就是无知的诡辩了。因为它割裂了运动的连续性与不连续性的统一。这与公元前400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芝诺所谓的“飞箭不动”又多么地相似!芝诺看不到飞箭在空间的位移是既在这点,又不在这点的矛盾运动,把飞箭在每一瞬间的相对静止绝对化了,成为形而上学的绝对静止的诡辩论者。
作为能言善辩者公孙龙,虽然跌人了客观唯心论和绝对主义的泥坑,但是他在繁琐的论证中,注重了概念的区别。如个别与一般,白与马,白与坚,白马与马等各自概念自身的明确、固定,不能含混。这是符合逻辑学上的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应该说,他在中国古代哲学和逻辑学发展史上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公孙龙为什么针对“白马是马”的一般常识,而提出“白马非马”的论断呢?其实这正是他哲学思想的一面旗帜,是最具特色的论点。
首先,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是主张“以正名实而化天下”(《迹府》),也就是名要符实。这具有唯物因素。他认为“白马”只能是“白马”,如果把“白马”叫“马”,那是“旷”了“白”,不是“白马”的“实”。“马”就是“马”,如果把“马”叫做“白马”,那就是“过”了“白”,也不是“马”的“实”。所以,“白马非马”在“名正”的原则上,要求“名”具有确定性的意义上说,是求实的唯物论。
其次,公孙龙认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马非马”’。(《白马论》)这是“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理论分析。
其三,公孙龙认为“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马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这是从实践角度进行分析的。如果说需要马,黄马、黑马都可以拿来充数。如果说需要白马,黄马,黑马就不可以拿来充数。由此可见,白马只是马的一种,白马同马是有区别的。这里,公孙龙明确了白马是马的一种,也就是白马是马的常识,只是强调白马是共性马的一种个性,是共性所不能等同的个性,故日“白马非马”,强调了共性与个性的区别,不无道理。
其四,公孙龙认为马都是有颜色的,所以才有白马、黄马、黑马的区别,即“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而且指出有色的马,如白马是白与马的结合,也就是颜色与形体的结合,才有白马。而马只指形体,故白马非马,这里是肯定了白马异于马,而并非否定白马是马的一种。公孙龙在这里认为白马除具有马的一般特征以外,更突出的是具有自己的特性,即“白色”。所以,白马异于马。公孙龙的这种认识,应当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开创性,它符合辩证法讲的个别与一般相区别的原理。当然,他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更多地注意了个别与一般之间的差别,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因而易误人歧途。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能看到个性与共性相区别的这一面的辩证性,应该说在中国古代哲学和逻辑学上是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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