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法的案例分析
1993年9月,李甲与王乙签订了租赁房屋契约,约定李甲租赁王乙的房子,月租金200元.但契约订立后,李甲一直欠租.1996年5月,房管部门鉴定该房危险,需翻建修缮.199...
1993年9月,李甲与王乙签订了租赁房屋契约,约定李甲租赁王乙的房子,月租金200元.但契约订立后,李甲一直欠租.1996年5月,房管部门鉴定该房危险,需翻建修缮.1996年7月,王乙在李甲未将房屋腾空的情况下,将屋顶部分拆毁, 致使屋内部分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李甲遂要求王乙赔偿.李甲在使用该房期间,曾将该房兼做过营业间,为此李甲要求与王乙按房管部门通知修房.王乙则认为李甲未经同意私自将房屋当作营业用房,并不按时交纳房租,水电费,而且他是按房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修房的,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李甲应当补文件欠房租和水电费,并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将房屋收回已用.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本案中,李甲,王乙双方谁的主张是合法的,根据是什么,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2.房屋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 展开
1.本案中,李甲,王乙双方谁的主张是合法的,根据是什么,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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