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病历本用完去哪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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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就近的街道、镇、乡社保服务中心(站)或各区社保卡管理中心领取。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如医疗保险病历本用完,可选择使用定点医疗机构仔迹的通用病历本,也可以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救站更换。
2、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的医疗保险病历本用完后仍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更换并盖章后使用。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病历本更换业务时,系统不再登记首次和末次就医顷樱日期,不再加盖病历“已换”章,同时也不需将旧病历中余下空白页撕去。
如果当事人的医保本子用完了,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社保局免费再申领一本。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雀戚丛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则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直接结算。社保病历本用完了可以到当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点的医保柜台、区县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等地领取。若是首次领取的不会收费,若是遗失补办的则需要收10元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如医疗保险病历本用完,可选择使用定点医疗机构仔迹的通用病历本,也可以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救站更换。
2、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的医疗保险病历本用完后仍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更换并盖章后使用。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病历本更换业务时,系统不再登记首次和末次就医顷樱日期,不再加盖病历“已换”章,同时也不需将旧病历中余下空白页撕去。
如果当事人的医保本子用完了,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社保局免费再申领一本。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雀戚丛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则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直接结算。社保病历本用完了可以到当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点的医保柜台、区县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等地领取。若是首次领取的不会收费,若是遗失补办的则需要收10元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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