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族的起源和历史演变鄂伦春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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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的起源在我国史籍中没有明确记载。据报道,北房任伟;另有消息称是女真人。但据我国古代史料记载分析,与鄂伦春族直接相关的古代民族是南北朝时期居住在黑龙江流域的“石维人”。当时的石围人泛指黑龙江流域的各个民族。十味分为五部分,即南十味、北十味、博十味、默五味、大十味。
其中,博伟和鄂伦春族非常相似。首先,从生活方式上看,《北史》记载魏大夫“人数众多,不称几族”。用桦树皮盖房子,其余同《北十味》。“桦木屋顶”是鄂伦春族一直保留的一种生活方式。据史书记载,大夫魏人与北史魏人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经济生活中,“闲狍子,提供狩猎服务,吃肉吃皮,不用水削冰网鱼龟”,“以捕貂为生”。这种渔猎经济是鄂伦春族传统的经济生活方式。石围人“骑在木头上,却来不及停下来”。这种雪板曾经被鄂伦春族广泛使用。魏博士称部落为“穆昆”,部落首领为“穆昆达”。“莫霍费尔”可能是“木坤”的反义词。种种情况表明,鄂伦春族是当时散居在黑龙江流域的博伟“无名部落”之一。
鄂伦春族自元代以来就有文字记载。《元朝秘史》和《黑龙江志》都有“森林中的人”的记录。“森林中的普通人”是指生活在森林中的人,包括鄂伦春族。
自清代以来,鄂伦春族的历史就有了确切的文字记载。
“鄂伦春族”一词最早使用于清初。比如“奥托”“洛春”,最后被称为“鄂伦春”。鄂伦春族的名字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住在山里的人”。因为鄂伦春族语把“山顶”称为“埃伦”,把“人”称为“春天”。其次,他们还称驯鹿为“柳文欢”。所以“鄂伦春族”也有“使用驯鹿的人”的意思。
从康熙二十二年,也就是从1683年开始,鄂伦春族开始被逐一纳入满洲旗组织。当时应征入八旗,需要服兵役的,称为“穆棱鄂伦春族”,意为骑马的鄂伦春族人。不接受兵役的鄂伦春族散居在山区,只向清政府纳贡。他们被称为“雅法罕鄂伦春族”,一直行走在鄂伦春族中间。
鄂伦春族居住在大大小小的兴安岭。这里有茂密的森林,多种野生动植物,多条蜿蜒的河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气候最适合狩猎生活。生活在这里的鄂伦春族在清朝的历次战争和对俄、对日帝国主义的侵略斗争中做出了巨大贡献。
1871年,根据鄂伦春族聚居的河流,清政府设置了五路八辅,即库马尔路,以三辅加强对北方民族的管辖。
阿里鲁生活在阿里谷鄂伦春族的辖区内,有一个助手。
多库尔路由居住在多库尔河谷的鄂伦春族管辖,并有下属。
沱河路,属于居住在沱河流域的鄂伦春族,有一个助手。
巴拉勒属居住在巴拉勒河的鄂伦春族管辖,下设两个下属单位。
光绪八年,清政府由五路八旗十六员改鄂伦春族。1906年,光绪三十三年,鄂伦春族编成四路八旗十六员,即:
库鲁分为四旗八辅,即镶黄旗、白旗、镶白旗、蓝旗。每个标志分为两个子标志。库马尔航线隶属黑龙江省副省级省会管辖。
皮拉尔路分两旗四助,分别是黄旗和红旗。每个标志分为两个子标志。比拉勒路也属于黑龙江省副省长管辖
在阿里多普库尔路上,有一组红旗,分别插了两个。在阿里多普库尔路上,有一组红旗,分别插了两个。和Alidopkul都在mulgan议员的管辖之下。
沱河路上挂着一面蓝旗。它还有两个助手。沱河航线属呼伦贝尔副首府管辖。
清政府管理的鄂伦春族Lzou组织,在民国和日伪统治时期依然存在,只是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比如四条公路中,库马尔路、巴拉勒路、阿里路、多普库尔路归黑龙江旗办事处管辖,托河路归海拉尔蒙古衙门管辖。
鄂伦春族的社会发展和其他民族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直到1949年解放,鄂伦春族才刚刚从有血缘关系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进入有地缘关系的农村公社阶段。鄂伦春公社叫“五里岭”。的小家庭,血脉相连。五里岭是鄂伦春族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领导人是民主选举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共同劳动。猎物在家庭中平均分配。
由于交换的需要和铁、枪、马的使用,鄂伦春族的原始氏族社会发生了变化。生产工具私有,私有财产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从家庭公社中分离出来,逐渐成为新的基本社会经济单位,并转化为以地理联系在一起的农村公社。即使有了私有制,整个鄂伦春族社会也没有形成阶级分化,仍然处于原始氏族公社发展的最后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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