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弥补不足的可以

洪波
2023-05-05 ·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知道答主
回答量:3万
采纳率:91%
帮助的人:1524万
展开全部

法律主观: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账面利润是-245万元(不存在不征税收与免税收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 纳税 调整的增加额是560万元,这样调整后的所得额为315万元,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760万元(未超过亏损弥补期限),按税法规定,2009年的所得额315万元应弥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这就使得,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45万元。由于该企业2009年按税务机关的核定,以实际利润额按季度已预缴 企业所得税 86万元,这样年度汇缴时应退企业所得税86万元。近期,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2009年度税收检查时,指出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申报口径政策理解存在认识偏差,其企业2009年度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情形。 这里,就汇算清缴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假定汇算清缴会计利润及纳税调整均正确无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作出退税处理(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都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规定的。 但就企业所得税的预缴而言,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2009年度,可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但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由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760万元,所以,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先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2009年度中,实际经营情况并未生产足够的“实际利润”,所以,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后,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利润”一直是负数,不可能产生按实际利润额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此,纳税人应注意,存在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的情形下,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应先行弥补亏损,再按有无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以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094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济南夏日炎炎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7811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