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的借贷关系
会计初级借贷关系
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借贷关系一般根据账户的性质与所记录经济内容的性质来区分。通常情况下,资产类、成本类和费用类账户的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收入类账户的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会计记账凭证运用“借”、“贷”符号表示基本类型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增减变动情况,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总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一方或几方记入借方,另一方或几方必须记入贷方,记入借方的金额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如果涉及多个账户,记入借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等于记入贷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
初级会计里的借贷关系
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总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一方或几方记入借方,另一方或几方必须记入贷方,记入借方的金额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如果涉及多个账户,记入借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等于记入贷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具体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主要看账户的性质以及该账户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性质。一般情况下,资产、成本、费用类账户的增加记在“借”方,减少记在“贷”方;而负债、收入和所有者权益类的增加记在“贷”方,减少记在“借”方。
贷款的会计处理
1、金融机构或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贷:吸收存款
金融机构或银行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贷: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或银行收回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
贷:应收利息
贷款——本金
2、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
金融机构或银行发放贷款,然后计提利息并收回贷款时,应当通过“贷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时,则通过“银行存款”、“短期借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贷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机构或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