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A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B公司采购西红柿,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西红柿授权委托书前往。A、B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西红柿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
A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B公司采购西红柿,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西红柿授权委托书前往。
A、B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西红柿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C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西红柿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C公司后A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A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A公司向B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B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B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B公司代办托运,货交C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西红柿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B公司按照约定将西红柿和绿豆交给C公司,A公司将50万元西红柿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B公司。按照托运合同,C公司应在十天内将西红柿和绿豆运至A公司。
2010年4月5日,A、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西红柿的合同。4月7日因西红柿价格大涨,A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西红柿卖给D公司,并指示C公司将西红柿运交D公司。4月8日,C公司运送西红柿过程中,因山洪暴发西红柿全部毁损。D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A公司因未收到D公司货款拒绝支付B公司西红柿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C公司以自E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E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A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C公司行为,要求E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西红柿运至C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西红柿在运往D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能否以未收到D公司的西红柿货款为由,拒绝向B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4.B公司未收到A公司的西红柿尾款,可否同时要求A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5.C公司将绿豆转卖给E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6.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E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展开
A、B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西红柿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C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西红柿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C公司后A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A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A公司向B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B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B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B公司代办托运,货交C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西红柿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B公司按照约定将西红柿和绿豆交给C公司,A公司将50万元西红柿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B公司。按照托运合同,C公司应在十天内将西红柿和绿豆运至A公司。
2010年4月5日,A、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西红柿的合同。4月7日因西红柿价格大涨,A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西红柿卖给D公司,并指示C公司将西红柿运交D公司。4月8日,C公司运送西红柿过程中,因山洪暴发西红柿全部毁损。D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A公司因未收到D公司货款拒绝支付B公司西红柿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C公司以自E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E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A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C公司行为,要求E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西红柿运至C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西红柿在运往D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能否以未收到D公司的西红柿货款为由,拒绝向B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4.B公司未收到A公司的西红柿尾款,可否同时要求A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5.C公司将绿豆转卖给E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6.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E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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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归A公司。A、B公司约定,B公司货交C公司即完成交付,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2、由D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买卖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也即由D公司承担;
3、不可以。B公司已完成交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A公司不能以未收到货物不履行合同义务(付款义务);
4、不可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发生纠纷后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本案例中,B公司可以选择违约金责任;
5、无效。C公司没有绿豆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6、有权。A公司可以主张C公司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效力,因此,A公司有权要示返还。但如果E公司已支付货款,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取得绿豆的所有权,A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只能向C公司主张权利。
2、由D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买卖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也即由D公司承担;
3、不可以。B公司已完成交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A公司不能以未收到货物不履行合同义务(付款义务);
4、不可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发生纠纷后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本案例中,B公司可以选择违约金责任;
5、无效。C公司没有绿豆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6、有权。A公司可以主张C公司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效力,因此,A公司有权要示返还。但如果E公司已支付货款,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取得绿豆的所有权,A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只能向C公司主张权利。
中研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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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 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⑤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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