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目挺长的...
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至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
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至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睡觉前,王晓岚将外屋圆桌上的菜刀和放在沙发北面的一把片刀,都立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进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晚21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电翻墙进入王晓岚家中行窃。谭站在墙头时还用手电对着王家西窗户往屋里照,而后跳入王家院内。王、姜二人赶紧起来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口。谭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用手电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屋跑,并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姜往后一躺,谭又往姜的膝盖上揣了一脚,姜倒在地上。与此同时,王、姜分别抄起片刀、铁管向外追赶谭,谭跑
到外间屋北面隔断的小屋门口,抄起脸盆回击王、姜二人。黑暗中(里外屋灯始终没开),王持片刀、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生搏斗。双方搏斗时间持续20分钟左右,至王、姜二人制服并捆住谭。随后,王、姜二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多小时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两次被盗大部分物品,公安机关于2000年2月8日24时在被害人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
问题:王、姜二人将入户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展开
到外间屋北面隔断的小屋门口,抄起脸盆回击王、姜二人。黑暗中(里外屋灯始终没开),王持片刀、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生搏斗。双方搏斗时间持续20分钟左右,至王、姜二人制服并捆住谭。随后,王、姜二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多小时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两次被盗大部分物品,公安机关于2000年2月8日24时在被害人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
问题:王、姜二人将入户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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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形。即防卫人如果遭遇到某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的问题。
此案,小偷的行为已经构成转化型抢劫,故而王、姜的行为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免责,故而,不构成防卫过当。
此案,小偷的行为已经构成转化型抢劫,故而王、姜的行为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免责,故而,不构成防卫过当。
参考资料: http://china.findlaw.cn/info/qinquanzerenfa/qqmzsy/zdfw/20100825/130549_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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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算是防卫过当,从我国刑法立法目的角度看,关于正当防卫中对特殊情况的规定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出现重大危险的时候例如遭遇生命危险、遭遇强奸等等,在这里这毕竟还是一个入室偷窃(注意与入室抢劫的区别)行为,并且从这个案例中被害人所持器具亦可看出他应该是不具有对人身造成致命伤害的可能性的,所以应该不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特殊条款。所以应该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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