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什么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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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由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组成,共106条。它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即“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平等;
确立适合当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相应所负担的义务等等。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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