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 帮帮忙啊 谢谢 合同法案例分析
.佳美装饰公司1999年5月承揽某大酒店装修工程,急需大量黑胡桃木板,当地供应短缺,于是向外地甲、乙、丙、丁四家木材公司发函:“我公司欲购买型号为XXX的黑胡桃木板2万张...
.佳美装饰公司1999年5月承揽某大酒店装修工程,急需大量黑胡桃木板,当地供应短缺,于是向外地甲、乙、丙、丁四家木材公司发函:“我公司欲购买型号为X X X的黑胡桃木板2万张,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们联系。”结果,四家公司都给佳美公司复函,称自己备有现货,并告知价格。甲公司在发出复函的当天,就派本公司车队载运1万张送往佳美公司。而佳美公司在比较了四家木材公司的复函后,认为丁公司的价格最低,且丁公司曾与佳美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信誉较好,于是给丁公司去函,欲订购2万张黑胡桃木板,请其备货。丁公司即复电佳美公司,称其有现货,第二天就运往佳美公司。在佳美公司收到丁公司复电的第二天,甲公司的车队运送木板到了佳美公司,要求佳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佳美公司见货已运到,为减少甲公司损失,答应收下5000张木板,其余的不收,而甲公司要求佳美公司收取其全部木板并支付价款。佳美公司同时又向丁公司去电,要求其仅运送1.5万张木板即可。但丁公司复电称2万张木板已全部发往佳美公司了。佳美公司只接收了丁公司的1.5万张木板并支付货款,剩余5000张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佳美公司履行合同,收取其送到的另5000张木板、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佳美公司履行合同,收取其剩余的5000张木板、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甲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说明理由。丁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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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两个诉讼,一是甲公司诉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丁公司诉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两个诉讼的争议焦点是相同的,即佳美公司和甲公司,佳美公司和丁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决了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佳美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本案例所涉两个诉讼都是请求之诉,可从当事人的请求权入手,分析该请求权的基础以确定是否应支持.要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否应支持,首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其次再来分析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
(一)事实分析
本案例中,我们先看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佳美公司向四家公司所发出的函,只是想了解四公司是否有该型号的木板,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也没有确定合同的内容,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甲公司复函的同时,向佳美公司发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要约行为,而不是承诺行为,故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没有成立合同.佳美公司没有收取该1万张木板的义务.但其收取了5000张,用行动对甲公司作出了购买5000张木板的承诺,说明两者达成了一个5000张木板的买卖合同.
其次,我们分析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佳美公司经过比较,给丁公司去函要求购买2万张木板,这构成一个合格的要约.丁公司收到佳美公司的要约后,复电同意并送货,这构成一个合格的承诺.在佳美公司收到丁公司的承诺时,在双方之间已成立2万张木板的购销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的第二天,佳美公司给丁公司去电,要求其只发货1.5万张,丁公司复电没有同意.这是佳美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因丁公司的拒绝而变更无效.因合同已成立,故佳美公司的要求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销,也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回.
(二)法律分析
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的标准就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理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五个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愿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没有提出要求,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没有成立,当事人之间无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没有合同履行问题.
四,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1,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本未成立1万张木板的买卖合同,佳美公司没有义务收取甲公司的货物并支付货款.但佳美公司收取了甲公司5000张木板,则两公司仅就该5000张木板成立了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佳美公司拒收另外5000张木板没有构成违约,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2万张木板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应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佳美公司拒收丁公司5000张木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1' 甲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佳美公司向四家木材公司发送的函是要约邀请,四公司的复函为要约,佳美公司并未给甲公司作出承诺。所以与甲公司未成立合同关系。
2'丁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佳美公司再收到丁公司的复函(即要约)后作出承诺。而丁公司即复电佳美公司,称其有现货,第二天就运往佳美公司。所以与丁公司成立合同关系。
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本案例所涉两个诉讼都是请求之诉,可从当事人的请求权入手,分析该请求权的基础以确定是否应支持.要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否应支持,首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其次再来分析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
(一)事实分析
本案例中,我们先看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佳美公司向四家公司所发出的函,只是想了解四公司是否有该型号的木板,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也没有确定合同的内容,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甲公司复函的同时,向佳美公司发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要约行为,而不是承诺行为,故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没有成立合同.佳美公司没有收取该1万张木板的义务.但其收取了5000张,用行动对甲公司作出了购买5000张木板的承诺,说明两者达成了一个5000张木板的买卖合同.
其次,我们分析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佳美公司经过比较,给丁公司去函要求购买2万张木板,这构成一个合格的要约.丁公司收到佳美公司的要约后,复电同意并送货,这构成一个合格的承诺.在佳美公司收到丁公司的承诺时,在双方之间已成立2万张木板的购销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的第二天,佳美公司给丁公司去电,要求其只发货1.5万张,丁公司复电没有同意.这是佳美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因丁公司的拒绝而变更无效.因合同已成立,故佳美公司的要求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销,也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回.
(二)法律分析
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的标准就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理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五个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愿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没有提出要求,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没有成立,当事人之间无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没有合同履行问题.
四,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1,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本未成立1万张木板的买卖合同,佳美公司没有义务收取甲公司的货物并支付货款.但佳美公司收取了甲公司5000张木板,则两公司仅就该5000张木板成立了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佳美公司拒收另外5000张木板没有构成违约,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2万张木板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应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佳美公司拒收丁公司5000张木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1' 甲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佳美公司向四家木材公司发送的函是要约邀请,四公司的复函为要约,佳美公司并未给甲公司作出承诺。所以与甲公司未成立合同关系。
2'丁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佳美公司再收到丁公司的复函(即要约)后作出承诺。而丁公司即复电佳美公司,称其有现货,第二天就运往佳美公司。所以与丁公司成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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