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民法案例题,希望有人帮忙,先谢谢了!!
我看了这道题,思路不是很清晰,不知道从哪入手,第一问中,我知道公交集团很定得赔,但犯罪嫌疑人赔吗?第二问中,“如何赔偿”该怎么理解,怎么答呢?2009年6月5日8时许,成...
我看了这道题,思路不是很清晰,不知道从哪入手,第一问中,我知道公交集团很定得赔,但犯罪嫌疑人赔吗?第二问中,“如何赔偿”该怎么理解,怎么答呢?
2009年6月5日8时许,成都市北三环附近一辆9路公交车发生燃烧事故。事故导致27人死亡,74人受伤。
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介绍说,事故车是在从成都市天回镇驶往成都市区途中,在川陕立交桥处发生燃烧。这辆事故车是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蜀都牌”公交车,配置雷诺柴油发动机。该型号车报废条件为使用10年或行驶50万公里。该车于2005年2月投入营运,目前运行了26.8万公里。该车系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有,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属车辆,均由人保财产成都市分公司承保,承保了交强险、第三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
6月5日当日,成都天气并不炎热的情况下,该车是否发生自然以及具体原因,需要经过技术部门详细勘察后,才能下结论。
事后,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烧死。
问题:
1. 27位死亡乘客的人身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说明理由。
2. 74位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以及丧失劳动力者的损失,如何赔偿,理由何在? 展开
2009年6月5日8时许,成都市北三环附近一辆9路公交车发生燃烧事故。事故导致27人死亡,74人受伤。
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介绍说,事故车是在从成都市天回镇驶往成都市区途中,在川陕立交桥处发生燃烧。这辆事故车是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蜀都牌”公交车,配置雷诺柴油发动机。该型号车报废条件为使用10年或行驶50万公里。该车于2005年2月投入营运,目前运行了26.8万公里。该车系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有,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所属车辆,均由人保财产成都市分公司承保,承保了交强险、第三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
6月5日当日,成都天气并不炎热的情况下,该车是否发生自然以及具体原因,需要经过技术部门详细勘察后,才能下结论。
事后,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烧死。
问题:
1. 27位死亡乘客的人身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说明理由。
2. 74位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以及丧失劳动力者的损失,如何赔偿,理由何在?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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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分析此案:
“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可见此案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失,对公交公司是否以侵权责任请求赔偿涉及“公交车”是否属于上述所说之“公共场所”,根据公交车的属性和第三十七条的立法意图可以推定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故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当然,作为直接侵权的行为人(作案人)也就是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三人”应该承当责任,但是因为其已经死亡,所以全部损失及费用均由公交公司承担。
另外。对于基于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关于第二问。根据前面解释可以明确赔偿主体,具体的赔偿方法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据此分析此案:
“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可见此案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失,对公交公司是否以侵权责任请求赔偿涉及“公交车”是否属于上述所说之“公共场所”,根据公交车的属性和第三十七条的立法意图可以推定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故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当然,作为直接侵权的行为人(作案人)也就是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三人”应该承当责任,但是因为其已经死亡,所以全部损失及费用均由公交公司承担。
另外。对于基于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关于第二问。根据前面解释可以明确赔偿主体,具体的赔偿方法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参考资料: 《侵权责任法》

2025-09-15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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