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最好可以配有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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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所得税税法的问题太多,不可能一一列举;因为业务招待费用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所以这里以它为例说明一下吧,希望对您的工作会有所帮助: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计算时要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假设某企业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则:一,年度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1000万*5/1000=5万元;二,业务招待费的60%=10万元*60%=6万元;比较以上两者数据大小,该企业最多只能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下余的10万-5万=5万元,必须调增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所得税;假设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4万元,则4万*60%=2。4万元,该企业最多只能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2。4万元,下余的4万-2。4万=1。6万,必须调整纳税所得额。
假设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预交所得税2500元,调整出来的业务招待费为1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万+1万=2万元,应补所得税=2万*25%-2500=2500元;如果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为亏损5000元,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1万=5000元,应补所得税=5000*25%=1250元;如果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为亏损2万元,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万+1万=-1万元,不需补税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计算时要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假设某企业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则:一,年度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1000万*5/1000=5万元;二,业务招待费的60%=10万元*60%=6万元;比较以上两者数据大小,该企业最多只能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下余的10万-5万=5万元,必须调增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所得税;假设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4万元,则4万*60%=2。4万元,该企业最多只能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2。4万元,下余的4万-2。4万=1。6万,必须调整纳税所得额。
假设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预交所得税2500元,调整出来的业务招待费为1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万+1万=2万元,应补所得税=2万*25%-2500=2500元;如果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为亏损5000元,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1万=5000元,应补所得税=5000*25%=1250元;如果所得税汇算清交之前为亏损2万元,则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万+1万=-1万元,不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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