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哪们高手可以帮我解答

2009年6月,某甲自某石化销售公司购得15.72吨液化气,然后某甲将15.72液化气销售给某液化气站。液化气站按照约定将货款交付给某甲后,随即将该液化气运至本站。液化气... 2009年6月,某甲自某石化销售公司购得15.72吨液化气,然后某甲将15.72液化气销售给某液化气站。液化气站按照约定将货款交付给某甲后,随即将该液化气运至本站。液化气站下在卸气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该15.72吨液化气。经送检,液化气铜腐蚀指标偏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不合格产品。据此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给予了行政罚款11万元。
问题1本安的争议项背相望是否属于产品责任?为什么?
2某液化气站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你认为某液化气站的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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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c79464f7b
2010-12-18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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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构成产品责任需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第三,损失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认定“缺陷”采取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于液化气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国家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标准,因此,液化气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但关键问题是,根据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缺陷产品必须造成损失,否则即使是缺陷产品,却仍未造成损失,仍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应按产品瑕疵担保纠纷解决。本案中,因争议液化气在还未投入使用就已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也就没有形成,缺陷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至于行政罚款及液化气本身的损失因不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换言之,二者并不存在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故本案纠纷应属产品瑕疵担保纠纷。

(2)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由于本案是产品瑕疵担保纠纷,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某液化气站只能依合同纠纷向销售液化气的某甲提起诉讼,而本案的管辖地也应按合同纠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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