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为反腐做了哪些主要工作?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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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官场,充分贯彻了“治乱世,用重刑”这个基本原则。对于犯下贪污罪行的官员,朱元璋严厉惩处绝不手软。由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中,特别将有关赃罪条文单独列出,并且明确规定,官员受赃数目达到八十贯(一贯相当于银一两),就要处以绞刑。朱元璋还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开列了一些从重惩治贪污官员的典型案例,让大小官员以此为戒。
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监察体制对约束官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中央,有都察院负责纠劾“坏官纪者”,还有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以稽查百官之失。地方上,既有提刑按察使司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又派出巡按御史考察府州县官。此外,国家还赋予地方士民直接进京陈事或将危害地方的贪官污吏拿送至京师的权利,并规定地方不许阻拦。
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明朝在开国年间吏治较为整肃廉明。然而,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逐步恢复发展,商品经济日趋繁荣,人们不再满足于糊口度日,开始追求现实的享乐,并向往奢侈安逸的生活,整个社会攀比之风盛行,拜金主义大行其道。与此相应,官场中的风气也每况愈下。为保住官位和谋求升迁,下级对上级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送礼行贿,公然进行。在平时,官员特别是京官,盛行将叶子金夹在书册中贿送,美其名曰“书帖”、“书帕”,往往于相见揖让时,“口叙寒暄,两手授受”,人称“世风日偷,如江河日下,不可止矣”。另也有学者指出,明代官员的俸禄标准较低,正一品官员的年俸禄只有1044石,正七品知县的年俸禄只有90石,为官员贪婪腐化提供了借口。
渐渐地,朱元璋悲哀地发现,他一向推崇的酷吏重刑法宝不再有效,血雨腥风中,十五万颗贪官的人头落地,却依然挡不住他的官员“前腐后继”。杀到后来,京官上朝前,皆像赴死一样和妻儿诀别,嘱托后事。下班回家,庆幸又多活了一天。最盛时,官员戴枷坐堂,面刺金印,堂外剥皮楦草,前任贪官的皮囊在风中摇曳。
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监察体制对约束官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中央,有都察院负责纠劾“坏官纪者”,还有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以稽查百官之失。地方上,既有提刑按察使司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又派出巡按御史考察府州县官。此外,国家还赋予地方士民直接进京陈事或将危害地方的贪官污吏拿送至京师的权利,并规定地方不许阻拦。
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明朝在开国年间吏治较为整肃廉明。然而,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逐步恢复发展,商品经济日趋繁荣,人们不再满足于糊口度日,开始追求现实的享乐,并向往奢侈安逸的生活,整个社会攀比之风盛行,拜金主义大行其道。与此相应,官场中的风气也每况愈下。为保住官位和谋求升迁,下级对上级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送礼行贿,公然进行。在平时,官员特别是京官,盛行将叶子金夹在书册中贿送,美其名曰“书帖”、“书帕”,往往于相见揖让时,“口叙寒暄,两手授受”,人称“世风日偷,如江河日下,不可止矣”。另也有学者指出,明代官员的俸禄标准较低,正一品官员的年俸禄只有1044石,正七品知县的年俸禄只有90石,为官员贪婪腐化提供了借口。
渐渐地,朱元璋悲哀地发现,他一向推崇的酷吏重刑法宝不再有效,血雨腥风中,十五万颗贪官的人头落地,却依然挡不住他的官员“前腐后继”。杀到后来,京官上朝前,皆像赴死一样和妻儿诀别,嘱托后事。下班回家,庆幸又多活了一天。最盛时,官员戴枷坐堂,面刺金印,堂外剥皮楦草,前任贪官的皮囊在风中摇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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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帝国建立之初,国势未稳,北有元朝的残余,南有陈友谅、张士诚等地方割据势力,对新兴的大明王朝虎视眈眈;在其内部,长期的战乱使百姓不堪重负,诚如“初飞小鸟不可拔其羽,久旱禾苗不可摇其根”,休养生息,恢复生产显得非常紧迫。为了发展经济,增强国家实力,明太祖朱元璋采取了几项重要的措施,其中有一点,那就是针对元末腐败盛行、祸国殃民官场的情况,展开了前无古人的反腐运动。 按照明初太祖的律令,凡贪污白银六十两以上的官员,无论官职大小,出身高低,一律处以死刑。这看起来似乎很残忍,然而在当时来讲,却是净化社会、扭转官场腐化风气的必要措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低微,历经磨难,亲眼看到了元朝末年以来百姓深处水深火热之中,也亲身经历了下层人民群众的那种卖儿鬻女、子散妻离的悲惨境地,所以,就朱元璋本身而言,他对官员贪腐有着一种特别的仇恨之感。从他的这些个人经历我们可以看出,明初重刑治腐在朱元璋的个人眼里是何等的重要了。 俗话说,贪欲生腐化,腐化轻人生。吏治的腐败往往会产生对人的生命的藐视。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因官场腐败,贪官草菅人命、大造冤狱的事情常有发生,元代大戏剧家关汉卿的《窦娥冤》就是对那个时代的真实写照。从一个旧时代走过来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对贪官庸官无视事实、滥用权力、视百姓之生命为儿戏的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朱元璋规定,凡是在案件中涉及罪犯死罪的刑事判决,所有官员必须要三思而行,一定要做到有据可循、按罪当诛,否则就要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明太祖朱元璋还特别强调,官员在判决死刑犯之前,要将官印举放三次,以给自己留下足够的思考时间,以免误判。从朱元璋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明太祖一方面肯定了死刑对维护封建王朝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他对死刑的刑罚有着一种其他封建帝王所不曾有的审慎态度,这在当时是非常可贵的。 朱元璋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手段之残忍、方式之多样,在历史上也是少有的,单是死刑就有多种。除了前面我所讲的贪污六十两以上白银者砍头之外,更有剥下人皮等酷刑。曾经有一县吏,因为误将一名重犯判成死罪,结果被皇帝知晓,竟被剥掉人皮,内充草絮,束之悬挂在县衙大堂正厅之上,以警示继任者要以此为前车之鉴,谨慎为官。这样的刑罚,怎能不让那些鱼肉百姓、草菅人命的贪官、庸官心惊肉跳? 纵观明太祖朱元璋的反腐方略,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严刑酷法,二是用刑谨慎,尽量避免冤假错案。当然,明初的反腐不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而是以皇帝一人之法为最高准绳,因此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残酷的刑罚,虽然可以极大的震慑那些贪官污吏,却有失人道,终非良策。其实,依法反腐,健全制度、民主监督,才是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的灵药。不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朱元璋的反腐,你就会发现,当中也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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