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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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工程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按实际开工日期算。
二、如果是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现行开工的话,那么开工日期要按以后拿到的施工许可证日期开始算,不然当时开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单位会被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在签订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为了接工程而草率签下难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发包人巨额索赔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约定
对于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施工的,竣工验收可能受其他单位施工影响;所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日视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
如××商业大厦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之后,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约定;但其中对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项目整改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乙方确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项目的整改,交付工程并签订工程交付协议。如延期日罚二万”。实际承包人完成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但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甚至主张另请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施工,并赔偿工期违约金。该案件承包人因为未约定明确的未完
工程范围、未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而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在约定完工日期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及时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二、如果是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现行开工的话,那么开工日期要按以后拿到的施工许可证日期开始算,不然当时开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单位会被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在签订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为了接工程而草率签下难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发包人巨额索赔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约定
对于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施工的,竣工验收可能受其他单位施工影响;所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日视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
如××商业大厦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之后,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约定;但其中对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项目整改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乙方确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项目的整改,交付工程并签订工程交付协议。如延期日罚二万”。实际承包人完成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但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甚至主张另请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施工,并赔偿工期违约金。该案件承包人因为未约定明确的未完
工程范围、未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而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在约定完工日期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及时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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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开工是违背有关施工条例,是不允许施工的,是应该立刻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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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按实际开工日期算。
如果是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现行开工的话,那么开工日期要按以后拿到的施工许可证日期开始算,不然当时开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单位会被罚款。
如果是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现行开工的话,那么开工日期要按以后拿到的施工许可证日期开始算,不然当时开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单位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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