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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与3天,这就是美国警察和中国警察的区别
中美警务范围不一样,中国分工很细,如派出所的民警,交管局的交警,巡警队的巡警,还有办大案的刑警,各司其职,各管一段。美国大部分郡/市由于人口密度底下,单位人口负担不起这么多的警员数量,因此分工并不细,一警多能,什么都得会、都得管。
2. 中美执法权不一样。和中国不同,美国有滞留权、讯问权、搜查权、逮捕权,只要逮捕嫌犯,不需要请示任何人,铐上手铐就往监狱送,然后协助检察官把案子一办到底。而中国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分工细致则要经过许多请示和审批手续。其中最不同的就是所谓的自卫权。即当感到(注意是感到,不是实际证明)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高人一级”的自卫方式。什么是高人一级,即比对方暴力等级高一级的暴力方式自卫。简单来说是这样的:
对方空手,可以使用辣椒水,电击枪,警棍等方式自卫。
对方手里有冷武器(水瓶子也算,只要是有东西,就是一张纸也算),可以使用手枪自卫。
对方手里有手枪,可以使用长枪自卫。
对方手里有长枪,可以呼叫特战队,并用一切手段自卫。
最关键的一点:当不确定对方有什么状态的时候,按最高方式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和中国不同,美国开枪不必对空鸣枪示警。 而是直接射击目标,其核心原因是,美国不禁枪,鸣枪本身容易暴露自身位置,为招来危险。
这种权威引申出一套美国执法的日常规则,核心就是要当场听从的命令。一开始可能是口头命令,如若你不从,可能就是将你滞留或带上手铐;如果你再反抗或试图对动武,那很快就会被放倒在地;最严重的是你如果做出了手放衣袋掏东西的动作,可能敏感地将其视作掏枪,然后瞬间将你击毙。
有了这些背景知识,我们再来看华裔老人黄康春受伤事件就能理解更多了。首先,该新闻的背景是:该路口是当地一个事故频发地段,近期连续发生丧命车祸,被要求更严厉执法,事发当天纽约共向18名乱穿马路的行人开出了传票,而黄康春就是其中一名。其次,老人因为不懂英语,连续几次违抗了的命令,并与发生了肢体接触,这显然在事实上触犯了美国的执法规则。如果老人当时有手揣兜里掏东西的动作,被当场击毙也不是不可能。在这里语言不通固然是问题,但是更多的是中美两国执行规则不同导致的习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