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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阶梯电价时间段划分
202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区、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74分、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24分;同步调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价标准,调后电价标准如下。
拓展资料:
北京阶梯电价实施方式
1、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x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由于用户新报装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中: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按累计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量卡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
2、按照国家规定,本币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区居委会、社会福利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
3、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阶梯电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经市电力公司确定后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今后按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新增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
4、按照国家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202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区、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74分、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24分;同步调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价标准,调后电价标准如下。
拓展资料:
北京阶梯电价实施方式
1、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x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由于用户新报装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中: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按累计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量卡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
2、按照国家规定,本币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区居委会、社会福利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
3、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阶梯电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经市电力公司确定后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今后按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新增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
4、按照国家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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