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预提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支付的可以不做纳税调整吗
年末预提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支付的需做纳税调整。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扩展资料
预提费用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本期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正确反映这些预提费用在各期的计提数及实际支付的情况。
企业为了核算和监督预提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应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帐户,其贷方登记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方登记预提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已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
如果该账户期末出现借方余额,表示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或当期损益。“预提费用”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预提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或结转大修理成本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提费用
这里的实际发生原则,也是对支出金额的确定性要求。
对于计提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各地有明确的执行口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规
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
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条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对纳税
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
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至于工资,所得税法规定,按实发放,即没有发放的工资是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的。
2009年的年终奖(也包括已经计提的属于2009年的,但没有发放的工资),有些地方规定在2010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不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据说2010年已经规定了,没有发放的工资(包括年终奖)都做纳税调增处理。具体如何,要等到正式通知,才能确定。
2020-05-11
至于工资,所得税法知规定,按实发放,即没有发放的工资是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的;
2009年的年终奖(也包括已经计提的属于2009年的,但没有发放的版工资),有些地方规定在2010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不做纳税调增处权理;但是,据说2010年已经规定了,没有发放的工资(包括年终奖)都做纳税调增处理;具体如何,要等到正式通知,才能确定;税务问题可在“51个税问答”小程序里咨询税务专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