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危险等级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危险等级如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II级),严重危险级(I级、II级);仓库危险级(I级、II级、III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洒水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设置场所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分类。
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
(一)轻危险级
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火灾放热速率较低、外部增援和人员疏散较容易的场所。
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老幼住宅,单多办旅,仅走闭式走道)
(二)中危险级
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火灾放热速率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再细分为中I级和中II级。
(三)严重危险级
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发生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
(四)仓库火灾危险级
根据仓库储存物品及其包装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将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I、I、I级。
仓库火灾危险1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或难燃物品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II级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II级般是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