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规定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劳动者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并对握亮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劳动者另外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影响到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情况。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段团宽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前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460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哈尔滨冰雪奇缘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春极地风情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昌湖上倒影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