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

有一对夫妻,女方因病死亡,女方父母健在,没留有遗嘱,没有子女,女方婚前买有一套房子,但结婚时婚前房子没有经过公正,婚后和男方共同有一套房子,另有保险15万。请问这遗产要怎... 有一对夫妻,女方因病死亡,女方父母健在,没留有遗嘱,没有子女,女方婚前买有一套房子,但结婚时婚前房子没有经过公正,婚后和男方共同有一套房子,另有保险15万。请问这遗产要怎么分比较合理?婚前那套房子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吗?婚后那套房子对半分吗?保险又怎么分?恳请尽快回复,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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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 TA获得超过4.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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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参考资料: 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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